“同赢十六号”新股申购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1、本计划说明书与产品编号为  2007001092121  的《中国光大银行阳光理财产品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本说明书所引用资料及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均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推荐和承诺,所有分析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说明均不构成对本计划本金及收益的保证。
  3、若投资者对本计划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光大银行咨询。

释义

  1、阳光资产管理计划:指光大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按照投资者与光大银行双方约定的投资管理原则,将投资者委托的资金在境内外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进行各类型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操作,以实现所委托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业务。
  2、本计划:指按照投资者与光大银行签署的《中国光大银行阳光资产管理计划同赢系列产品协议书》和本说明书所设立的阳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对象为光大银行委托信托公司设立的新股申购信托计划。
  3、受托管理资金:指投资者委托并交付光大银行进行管理的初始本金。
  4、受托管理资产:指投资者委托光大银行代其运作和管理受托管理资金所形成的各项资产的总和。

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为光大银行通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新股申购信托计划,国内A股市场首次发行新股申购、可转债发行申购,新股及可转债发行间歇投资于光大银行阳光理财T计划及银行存款等。本计划可投资于债券基金及有网下申购资格的券商新股申购集合理财计划。

投资收益

  本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20%。

本计划要素
  1. 本金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2. 资产管理期限:1年
  3. 质押及存款证明条款:本产品不允许办理质押贷款及开具存款证明
  4. 募集期:2007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6日(含)
  5. 预期收益起始日:2007年12月7日
  6. 到期日:2008年12月7日
  7. 最后到期日:2008年12月16日
  8. 到期日收益和本金支付:本计划到期日后第7个工作日(2008年12月16日),光大银行将收到信托公司支付的信托资金扣除销售手续费后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2008年12月8日—2008年12月15日为清算期,清算期不计息。但因证券停牌、基金暂停赎回等原因造成受托管理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的,至能全部变现时将信托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9. 受托管理资金金额起点:人民币 50000元,以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10. 产品风险评级: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财富管理中心产品内部风险分级实施办法”,本计划风险评级为★★
  11. 产品风险星级

    风险程度

    适合的投资者

    适合投资策略

    谨慎型

    风险控制

    ★★

    较低

    稳健型

    稳健发展

    ★★★

    平衡型

    均衡成长

    ★★★★

    较高

    进取型

    积极进取

    ★★★★★

    投机型

    风险承受

  12. 募集资金上限:本计划募集资金量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若募集资金达到20亿元人民币,则本计划募集期提前结束。
  13. 税收规定:本计划中国光大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产品开放日和提前终止条款

  1、本计划起始后于2008年6月7日为投资者提供开放,投资者按照开放日当日净值(若开放日为非交易日,则按开放日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净值)提前赎回本计划。投资者提前终止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光大银行预约,投资者本金和收益扣除销售手续费和提前赎回手续费后,于产品开放日后7个工作日内划到投资者账户。
  2、如果开放期赎回金额超过计划净资产的30%,则界定为巨额赎回,遇此种情况,赎回比例和到账时间由外经贸信托和光大银行协商决定并以公告方式通知投资者。
  3、本计划存续期内,因新股申购政策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信托计划要求,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相关费用

  本计划销售手续费为1%,提前赎回手续费为0.25%。

信息披露

  本计划成立满一月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公布上月末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及累计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可在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查询。

投资限制
  1. 本计划不得用于申购配股和增发股份。
  2. 本计划申购的新股应在该新股可以出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卖出。
  3. 本计划申购的可转债应在该可转债可以出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卖出。
  4. 本计划不得申购上市交易日在计划期限届满之后的新股和可转债。
  5. 本计划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同业拆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6. 本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受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
  7. 本计划不得投资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资。
相关事项说明

  1、信托专户和托管行:外经贸信托在光大银行开立信托专户。受托管理资产由光大银行进行托管。
  2、本计划起始日至最后到期日前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五时为本计划资产估值时点。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l)已公开上市交易股票,当日公开交易的,以当日收盘价计算其价值,当日不公开交易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其价值;
  (2)已申购成功但处于锁定期的网下申购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其价值;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与银行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逐日累计计算价值;
  (4)本计划投资的T计划按天计息,计息规则30/360;
  (5)交易所冻结的申购资金在资金冻结期间以本金计算其价值;
  (6)若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光大银行和外经贸信托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

风险及对策

本计划可能但不限于存在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本计划是针对当前国内证券市场新股发行申购的法规政策设计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对新股申购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投资范围的缩小,影响投资者本金和收益。
  对策:外经贸信托随时关注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对本信托所投资的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影响,综合评价这些变化对新股申购的影响,从而做出相应决策。
  2、市场风险:新股申购成功后,受到大盘整体下跌和个别证券股价下跌因素的影响,中签股票卖出价格可能会低于当期持有的价格,导致受托管理资产或收益遭受损失。本计划投资于信托计划时,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对策:外经贸信托在制定计划时,针对新股申购,充分考虑市场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制定较完备的出售策略,可以较好的规避市场风险。
  3、管理风险:由于外经贸信托经验、技能、管理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本计划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受托管理资产管理方面的风险。
  对策:信托经理制定严密的项目运行管理计划,认真履行受托管理资产管理职责,监督项目运行情况。
 偿其理财资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光大银行代理期限为二年。光大银行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产生的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投资者承担。
  5、延期风险:如因本计划项下对应的受托管理资产变现等原因(如中签新股尚未上市交易)造成本计划不能按时终止。
  对策:如因受托管理资产变现等原因造成本计划不能按时还本,本期限将相应延长,不会对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造成影响。
  6、证券经纪人风险:本计划的证券经纪人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受托管理资产蒙受损失的风险。
  对策:本计划的证券经纪人为光大银行经过审慎选择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证券公司,并就其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其违约责任。
  7、流动性风险:本计划项下的投资品种可能因种种原因丧失流动性,从而导致在计划到期时无法变现或不得不以较低价格变现。
  对策:外经贸信托及光大银行将严格按照管理流程进行投资操作,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对投资品种的流动性进行充分了解,有针对性的防范流动性风险。
  8、信用风险:本产品到期时,投资信托计划时,若投资实际获得的分配资金不足该产品按照相等期限和相应预期年收益率计算所应获得的本金和收益金额,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于投资信托计划而导致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延迟收回乃至损失的风险。信托产品中国家开发银行对信托贷款做出还款保证并不意味着我行向本理财产品投资人做出还款保证。我行对信托贷款不承担任何还本付息的责任。
  9、其它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本金及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对策:光大银行及外经贸信托将坚持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与光大银行已就述做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达成一致。

  本人已阅读并领取中国光大银行阳光资产管理计划同赢十六号新股申购产品说明书,共3页,充分了解本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
  客户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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