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文件
《光大阳光2号集合计划合同》
《光大阳光2号集合计划说明书》
二 产品介绍
“光大阳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介
(一)计划管理人
- 光大证券是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4.45亿元,46家证券营业部遍布全国大中城市。公司秉承“提升客户价值,造就员工未来”的核心价值观和“诚信、专业、卓越、共享”的经营理念,积极投身于国内外资本市场,形成了多层次、多领域的综合业务体系,综合实力稳居国内十大券商之列。
- 光大证券是国内首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首批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券商、全国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首批保荐机构及IPO询价机构、保荐代表人数量全国第二、全国五家最佳研究机构之一。
- 国内首家获准发行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05年4月底成立以来,坚持“稳健投资,灵活配置”的投资风格,依靠强大的投研力量,准确敏锐的市场感觉,通过科学的价值评估体系,严控风险,稳健运作,在今年股市大幅波动,弱势运行的情况下,一直保持着净值的稳定增长,为投资者带来了持续增长的收益。12月26日,“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是创出自成立以来的净值新高,单位净值达到1.0522元,折合年化收益率为7.8%。
(二)计划托管人
- 中国光大银行成立于1992 年8 月,1997 年1 月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国内第一家国有控股并有国际金融组织参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 11年多来,伴随着中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进程,光大银行不断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始终把自身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紧密结合,在为社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逐步形成了与现代商业银行相适应的多元化股权结构、日益完善的公司治理与经营机制、比较先进的科技支持系统、素质较高的员工队伍、布局合理的机构网络、范围广泛的同业合作等优势。截止2003 年底,中国光大银行已在全国2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6个经济中心城市拥有分支机构370多家,成为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三) 名称和类型
本计划名称为光大阳光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四) 投资目标
在控制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保组合资产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带来高于基金平均收益率的高额投资回报。
(五) 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比例
本计划投资标的物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包含ETF 和LOF)。
本计划也可以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所控股或者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但投资于此类基金品种的总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且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这部分资产的管理费用。
本计划在任何一个时点投资开放式基金品种的最大数量为30 只(含30 只)。
本计划资产组合比例为:
1、投资于开放式投资基金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的90%;
2、投资于封闭式投资基金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的50%;
3、投资于现金类资产不低于10%。
(六) 业绩比较标准
我们采用光大基金研究指数作为本计划业绩对照的基准。具体计算方法是:沪深全部开放式基金加权净值×60%+沪深全部封闭式基金加权价格×3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0%。
(七) 主要特点
1、投资标的明确
本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最大区别是本计划只投资于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债券型和货币型等基金。
2、投资的二次优化和风险的二次分散
由于本计划是在普通基金专家理财、组合投资的基础上进行了二次风险分散,因而风险比股票和债券等投资品种要低。而且通过二次优化,能够获得稳定的超额收益。
3、流动性较好
本计划成立三十日后,每周五对投资者开放一次,投资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参与或退出。在现有的理财产品中,属于流动性较好的产品。
4、客户优先收益
推广期内参与并持有满三年的委托资金,若到期总收益率小于10%(不含),则管理人用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投资收益补偿委托人,直到委托人总收益率达到10%(含)或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投资收益补偿完毕为止。
5、费用低廉:
管理费仅为0.5%,并且普通投资者通过阳光2号购买基金的总费用为3.3227% ,比直接购买基金节省3.75%-3.227% = 0.4273%的费用。
6、投资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投资人以自有资金5000 万参与、存续期内永不退出,与客户风险共担,同舟共济。
(八) 目标规模(总份额):
本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2 亿份,最高不超过30 亿份,包含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所形成的份额。
(九) 存续期间: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3 年。
(十) 推广时间: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至本计划成日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六十天。
(十一) 开放日:本计划成立一个月后至本计划终止前,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
(十二) 计划单位面值、参与价格:
本计划单位(份)面值为人民币1 元/份。
推广期内,计划单位(份)的参与价格为1 元/份;开放日,计划单位的参与价格由当日计划单位净值决定。
(十三) 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本计划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本计划的除外。
单个客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十四) 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本计划的推广机构包括光大证券和光大银行及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推广机构。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计划的推广机构时,将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本计划将采取直销与代销结合的方式同时进行推广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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