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 保险类型: 健康险
附加险: 光大永明附加童佳保两全保险 光大永明附加童佳保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缴费方式: 期交
保险期限: 终身 起点保费/保额: 保额5万元起,万元增加,19年交费保额最少30万元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在售渠道: 柜面、网银、手机银行
产品特色: 终身领取稳健增值 六重保障全覆盖 轻症中症添呵护 多重豁免更周全 组合搭配灵活选 极速理赔服务优 可销售区域: 北京分行、成都分行、大连分行、广州分行、杭州分行、合肥分行、黑龙江分行、济南分行、南京分行、宁波分行、上海分行、深圳分行、沈阳分行、石家庄分行、苏州分行、太原分行、天津分行、无锡分行、武汉分行、西安分行、烟台分行、长沙分行、郑州分行、重庆分行

注:本产品通过网上银行专业版进行购买,购买路径为:光大银行网上银行-投资理财--保险产品--保险产品选择。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见释义5)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见释义6)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见释义7)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每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其他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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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见释义8)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9)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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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见释义10),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我们仅给付一项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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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见释义11),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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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我们仅承担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以及“身故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责任,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之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第九条中的“高度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责任中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以及因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应豁免的保险费。

3、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仅按照“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保险金给付,给付后“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5、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保险责任进行给付,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6、若被保险人患有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之前已经发生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而未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今后就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申请理赔时,扣除已经赔付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金数额后进行赔付,并向您无息返还自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发生至您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期间所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按“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的相关约定进行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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