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进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给付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护理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观察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风险保额。
疾病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风险保额。
健康维护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按保险期间届满当日二十四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3%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见释义7.6)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见释义7.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8);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7.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7.11)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7.12);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行为;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7.13)、跳伞、攀岩(见释义7.14)、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释义7.15)、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7.16)、特技表演(见释义7.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或疾病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保;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或疾病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并按退保(见5.9)处理。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返还您的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业,为安邦保险集团旗下重要专业子公司,总部设在成都,公司注册资本金89亿人民币,是全国性、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之一。目前,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四川、河北、广东、辽宁、湖北、山东、深圳、安徽、福建、黑龙江、陕西等地设立了分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健康保险服务,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
公司始终坚持“视客户为亲人”的服务宗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发展核心竞争力;全面推行健康保障和健康管理相结合的创新服务模式,拥有疾病、医疗、失能、护理、意外保险等多种健康保障和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广泛整合各类医疗、健康服务等社会资源,最大限度的为广大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和家人般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