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在首次养老金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百年人寿每年按照基本保额给付养老年金。其中,首次养老金领取日是指被保险人年满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领取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2、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百年人寿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二者相比的较大者向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4)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百年人寿,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百年人寿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百年人寿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百年人寿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6)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百年人寿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百年人寿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艾先生40周岁,购买百年乾享金生养老年金保险,3年交,年交保费10万元,客户在第60周岁开始领取首笔养老金,每年领取26390元。保单第3年现金价值为310729元,超过累计所交保费,第19年现金价值超过累计所交保费的2倍达到608332元。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年人寿)于2009年6月3日正式开业,总部选址大连,是东北地区首家中资寿险法人机构。公司注册资本77.948亿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达到687亿元。
百年人寿已在全国开设20家省级分公司,累计拥有分支机构330余家,全国主要省市战略布局已基本完成,销售体系日益完善。百年人寿注重多领域发展,推出开心保、壹佰金、爱立方等互联网金融和健康管理服务,走创新发展之路。百年人寿业务规模高速成长,业务品质与价值同步提升。公司于2015年首次实现盈利,已连续三年盈利,利润规模再创新高,标志着公司真正步入盈利稳定增长和价值加速回报的新时期。百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获批成立,投资收益实现丰收,投资能力显著提升。
凭借优异的市场表现,百年人寿连续被评为行业最具发展潜力和最具成长性的保险公司、最佳保险企业和最佳责任典范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荣膺“年度中国价值成长性十佳寿险公司”,公司产品创新亮点频出,多项产品获得行业大奖,行业地位和品牌知名度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