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 | 保险类型: | 寿险 |
附加险: | 缴费方式: | 趸交/期交 | |
保险期限: | 至105周岁 | 起点保费/保额: | 保费10000元起 |
投保年龄: | 18-65周岁 | 在售渠道: | 柜面、网银、手机银行 |
产品特色: | 年金给付久,红利可分享,万能双增值,身故有保障。 | 可销售区域: | 全行可售 |
注:本产品通过网上银行专业版进行购买,购买路径为:光大银行网上银行-投资理财--保险产品--保险产品选择。
《泰康幸福享佑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包括:
生存保险金责任
自第6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前(不含90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前(不含90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已交纳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1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含65周岁生日)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泰康嘉福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并与零取大。
3、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其中,“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 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等于在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 日内累计交纳的趸交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数额之和减去在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 日内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并与零取大。
上述“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到达年龄 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0-17周岁 0%
18-40周岁 60%
41-60周岁 40%
61周岁以上 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