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工种已经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的。
被保险人因以上1项或数项情形的发生而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成立于2001年11月,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中国太平洋保险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是国内领先的“A+H”股上市综合性保险集团。
太平洋寿险在全国设有2800多家分支机构,拥有4万名员工和73万名营销员。公司致力于提供基于客户全生命周期的风险保障解决方案,覆盖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多个领域。公司加快布局企业级移动应用,聚焦客户端,形成了以“神行太保”、“太平洋寿险”APP、 “太平洋寿险”官微及“科技个险”四大应用平台为主要构成的企业级移动应用体系,推动销售和服务模式在业内率先转型。公司坚持诚信经营,认真履行保险责任,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