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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借记卡章程(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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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您通过中国光大银行提供的各渠道“借记卡”页面点击勾选或确认“同意《中国光大银行借记卡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即表示您知悉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全部内容及本章程的各项业务规则。在接受本章程前,请您认真阅读本章程的全部内容,如您对本章程有任何疑问,请您咨询开卡网点或联系光大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5。以便我们为您解释和说明。如果您不同意本章程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中国光大银行发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银联标识银行卡,需遵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网络支付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特定行业卡)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四条  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面向个人发行的各类名称的个人借记卡统称为“借记卡”(不含存贷合一卡种),均需遵守章程。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卡条件的个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借记卡,借记卡采用实名制,需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执行,申领借记卡须仔细阅读本章程,并通过签字等有效方式确认同意遵守,发卡银行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

第五条  借记卡按账户类型不同分为Ⅰ类户借记卡和Ⅱ类户借记卡;按资信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载体材料不同分为磁条借记卡(已停发)、磁条芯片(IC)复合卡、芯片(IC)借记卡;按芯片的读取方式不同,分为接触式IC卡、非接触式IC卡、同时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的双界面IC卡。借记卡所属的银行卡组织为中国银联,按中国银联的银行卡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外发行,并在卡面印制中国银联的标识。

磁条借记卡长期有效,芯片借记卡则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芯片借记卡有效期届满后,已签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以下简称电子银行)、光大银行电子支付、三方支付协议的业务仍可正常使用;但不支持POS、ATM等终端发起的持卡交易。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换卡手续。

第六条  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光大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借记卡,已开立Ⅰ类户借记卡(含睡眠卡、未激活卡),再新办借记卡的,应开立Ⅱ类户借记卡。同一客户在光大银行开立的Ⅰ类户和Ⅱ类户借记卡累计不得超过4张(含睡眠卡、未激活卡),如之前已持有4张(含)以上借记卡,则不得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第七条  Ⅰ类户和Ⅱ类户借记卡可通过多渠道实现升降级,即Ⅰ类户借记卡可降级为Ⅱ类户借记卡,Ⅱ类户借记卡可升级为Ⅰ类户借记卡。

客户在办理升降级业务前,请向光大银行网点或客服人员咨询了解,升降级可能影响账户原有的部分业务不能办理。

第八条  Ⅱ类户借记卡可以办理现金存取、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与非绑定账户划转资金。

第九条  Ⅱ类户借记卡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第十条 根据国家外汇业务管理要求,个人持有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个人持有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所有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第十条  同一代理人在光大银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对于代理开立的借记卡,需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并修改初始密码后,方可正常使用,在修改前只支持存款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款、转出、消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借记卡,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条  客户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反电信网络诈骗和反逃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存在欺诈、洗钱、恐怖融资、电信网络诈骗、逃税及其他任何违法行为,不存在违反联合国、国等有关国际组织或者国家或地区)(以光大银行规定为准)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及出口管制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议等规定的行为,并承诺在光大银行要求时,积极配合光大银行根据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反电信网络诈骗和反逃税相关规定所做的各项适当行动及调查。

光大银行发现客户的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光大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与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制裁、电信网络诈骗、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或涉嫌或涉及违反联合国、国等有关国际组织或者国家(或地区)(以光大银行规定为准)发布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及出口管制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议等规定时,光大银行有权以其自身的名义和其完全的裁量权,采取任何其认为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金融交易,退回/冻结款项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以及暂停或者终止账户使用等交易限制措施)。光大银行不就光大银行因前述行为而采取的任何措施而造成或承担的损失(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失)或迟延履行,向客户负责。

如客户对交易限制措施有异议可拨打客户热线95595进行反映,光大银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属客户无违反相关规定的,光大银行将予以解除相关交易限制措施。

第十条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被收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涉及债务纠纷时,需承担连带清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借记卡的客户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借记卡的客户,5年内暂停其借记卡账户非柜面业务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借记卡。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客户办理新开借记卡的,需增加提供辅助开户证明材料,说明正当开户理由。人民银行将上述客户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的文件显示客户曾参与出租、出借、出售本人或他人借记卡账户以及相关各类验证工具的,该客户在光大银行开立的借记卡账户数量不得超过2张;如之前已持2张(含)以上借记卡,不得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账户;该客户不得办理代理办卡业务。限制时间自收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文件之日起5年。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账户除外。

第十  客户领取并启用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以及发卡银行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

持卡人也可在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范围内,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移动设备、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按照约定凭借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静态验证码、动态验证码,借记卡卡号、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面部/指纹/声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第十条 个人客户在光大银行开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应为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因客户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等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若客户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发卡银行有权停用该借记卡,待客户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再恢复使用。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借记卡,可留存监护人或存款人本人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

第十条  个人磁条借记卡和个人芯片(IC)借记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芯片(IC)借记卡在磁条借记卡基础上增设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得透支,不计付利息,不能用于提取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光大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标识的银联借记IC卡具备开通小额免密免签的功能,持卡人可在开卡后要求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开通后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限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持卡人如选择不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将无法使用银联卡进行挥卡支付,在部分商户小于限定金额的“闪付”交易有可能会因为无法输入密码而导致失败。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定金额(包括:单笔限额和当日累计限额)以光大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调整该限额依据银联卡业务规则确定。持卡人如需开通/关闭或调整限额(规定限额范围内,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点柜台以及智能柜台进行办理。

第十条  经密码或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完成的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等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借记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将借记卡出租、出售或转借他人。因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二十  对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在各种交易渠道一天内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错误,为保证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行有权锁定该卡片。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到全国任一网点申请解除锁定,恢复卡片正常使用;开通对外转账权限专业版手机银行的客户,可由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通过手机银行视频服务办理解除锁定。

第二十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卡片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循环口挂和正式挂失。主卡挂失,附属卡可正常使用;附属卡挂失,主卡可正常使用。

客户本人或代理申请人通过柜台、非柜面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循环口挂业务的,口头挂失将自挂失受理之日(含)起五天后自动失效。客户须在口头挂失失效前,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代理人持有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到光大银行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循环口挂不自动失效,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代理人持有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到光大银行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开通对外转账权限专业版手机银行的客户,可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通过手机银行视频服务办理正式挂失。

正式挂失后,客户可约定办理补发新卡、挂失销户、重置密码、挂失解挂等后续业务,上述业务必须由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光大银行柜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其中,补领新卡可在原发卡行分行范围内任一网点办理,在光大银行有制卡功能的智能柜台设备上办理借记卡同卡号补卡,不受原发卡分行限制;客户销卡、解除卡片挂失及密码重置业务可到全国任一网点办理。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芯片(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补登余额除外)不可办理挂失手续,因不能挂失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借记卡支持预授权类交易,预授权有效期为自交易日起30天,根据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付款承兑,境内预授权交易按预授权金额的100%进行冻结,港澳台地区及境外预授权交易按预授权金额的115%进行冻结。在预授权有效期内,可发起预授权撤销交易,发卡行解除原预授权交易冻结金额;可发起预授权完成交易,发卡行解除对预授权完成后剩余金额的冻结;未发起预授权撤销或未办理预授权完成交易,自预授权交易日起第31日内完成预授权金额的解冻。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行分行范围内任一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如芯片(IC)借记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清算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柜员机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按该自助柜员机所属银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回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助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二十  持卡人办理开卡手续后,如6个月后仍不领取借记卡;或持卡人领取借记卡后,3年内无任何交易,发卡银行有权对该借记卡直接做销卡处理。

第二十  持卡人借记卡自上次交易日起满两年无交易,账户余额为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零(芯片IC卡),利息积数为零,没有其他存款明细和关联其他账户,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发卡银行有权对该借记卡直接做转睡眠处理,转为睡眠卡管理后,睡眠卡不收不付。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重新进行实名制认证后,可恢复该卡使用或办理销卡。

第二十  持卡人借记卡自上次交易日起满三年无交易,账户余额为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零(芯片IC卡),利息积数为零,没有其他存款明细和关联其他账户,且符合相关销户条件的,发卡银行有权对该借记卡直接做销处理。

第二十  借记卡账户余额为10元(含)以下、且不为零,自上次交易日起满三年(含)未主动发生资金收付交易(结息除外),没有关联其他账户,不与基金系统、第三方存管系统、零售贷款、外汇买卖等系统相关联,账户状态正常的,光大银行有权将相关借记卡列为小额不动户管理,并按原账户计息规则计息。小额不动户不收不付。

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或在手机银行APP重新进行实名制认证后,可恢复该卡使用。

第二十条  借记卡持卡人自开户次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发卡银行有权暂停该卡非柜面业务,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重新进行实名制认证后,可恢复该卡业务。

三十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借记卡的有效期以借记卡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持卡人到期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持卡人若在借记卡有效期届满前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借记卡向发卡银行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

申请人/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如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有变更应通过柜台等方式进行及时修改,客户未及时变更信息发卡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由此产生的后果和风险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对于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不完整、客户身份信息异常、客户提供虚假、不实信息、客户不配合或因客户原因发卡银行无法或无法有效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的,发卡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并保留追究持卡人责任的权利。客户如有异议可拨打客户热线95595进行反映,发卡银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属客户无违反相关规定的,发卡银行将恢复业务办理。对于客户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三个月)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申请人/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和借记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借记卡和账户。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缴纳相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发卡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借记卡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将立即停止相关借记卡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

发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则及风险控制需要,对持卡人账户进行查询,并可对持卡人办理消费、取现、转账等业务设定交易限额、交易笔数、交易渠道等交易限制,直至停止向持卡人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卡片及其账户、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出租、出借、出售,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十条 为满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单独同意(含开卡时单独授权或开立客户号时单独授权)发卡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查询、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并使用本人的授权信息,并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需要将上述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至开办业务或旅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须的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包括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卡邮寄业务服务机构。发卡银行承诺仅为处理借记卡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申请人、持卡人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本人授权信息包括本人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国籍、职业、民族、借记卡卡号、账务信息、已上传照片。

本人授权的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制卡邮寄、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异议核查。

第三十  在持卡人单独同意(含开卡时单独授权或开立客户号时单独授权)的前提下,光大银行基于中国银联、网联、人行清算机构账户验证、交易需要,用于II、III类电子账户开户验证、实名认证和关联支付验证。光大银行对从中国银联等清算机构接收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与本行留存的持卡人相应的个人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并输出核验结果,反馈中国银联等清算机构或相应Ⅱ、Ⅲ类账户开户行,同时长期留存该笔核验业务的日志信息以便于开展安全管理和客户投诉处理。

第三十  持卡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  在持卡人已单独授权同意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可通过电话、短信、5G消息、智能服务、客户端、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和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

持卡人如需修改上述授权,后续可在柜台进行取消或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和退订。短信及邮件通知会发送至客户在光大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和邮箱(如有),发送内容中会显示“光大银行”签名。

无论持卡人是否同意上述授权,发卡银行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持卡人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

第三十  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收取方式根据具体业务办理规定分为现金或系统自动扣收等方式。若持卡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借记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银行公示的服务收费目录。借记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示的服务收费目录为准。

第三十  发卡银行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三十条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四十条  因地震、火灾、水灾、台风、战争等不可抗力等因素或非光大银行原因导致的光大银行无法为客户提供借记卡服务的,光大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条  借记卡内相关业务或功能服务存续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或监管规定发生调整导致光大银行要调整和暂停借记卡相关业务或功能服务,光大银行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期限通过官网、手机银行APP、微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相关业务或功能自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第四十条  客户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章程条款的约束,且就本章程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光大银行责任等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相关内容,光大银行已通过在章程中设置加粗字体的方式进行相关提示,客户对此无异议。

第四十 光大银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客户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以及按相关法规规定取得客户授权(14岁以下未成年人须取得监护人授权)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客户信息。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四十  如客户在使用借记卡过程中产生相关问题,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的权利,向光大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或当地网点咨询。光大银行客户投诉受理途径:投诉电话:95595。因本章程而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光大银行各分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光大银行借记卡章程(2022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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