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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金2号理财产品调整产品合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尊敬的投资者: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提升产品组合收益,我司拟于2021年5月17日(即产品开放日)起,调整阳光金2号理财产品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以及估值方法等条款的部分表述。同时,因光大理财官方网站网址发生变化,将更新光大理财官网网址。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范围:

  调整前的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范围为境内市场的固定收益类及权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资产。

  调整后的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范围为投资于境内外市场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衍生品类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可交换债、标准化票据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权益类投资品种包括:普通股票、优先股等权益类资产。衍生品类投资品种包括:利率互换、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本产品可以投资于以上述资产为投资对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其中,境外金融工具仅通过港股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

  二、投资比例

  调整前的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80%-100%,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认可的权益类资产)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0%-2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本产品管理人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调整后的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20%,衍生金融工具(以合约价值计)不高于 2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本产品管理人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三、估值方法

  调整前的估值方法:

  1. 固定收益类资产估值:本产品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2. 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以估值日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其中,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 1.0000 计算,逐日计提收益。货币式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转为份额的,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每万份收益计提。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已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资产的估值: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资产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5.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当日没有收盘价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为准。

  6. 债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 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 银行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逐日计提利息。

  调整后的估值方法

  1.债券类资产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进行估值;

  ②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④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权益类资产

  (1)上市流通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优先股

  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参考该优先股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模型,或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证券投资基金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场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场,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资管产品

  本产品投资资管产品,以能获取资管产品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如无法获取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有确定的预期收益,则根据预期收益每天计提利息;无确定的预期收益,则不计提利息;实际利息以到期金额为准。

  5. 衍生品类资产

  期货、互换、期权等衍生品,场内交易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如果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银行存款、定期存款等以本金列式,按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持有的回购、同业拆借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8.债券利息收入等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9.投资于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若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成本法计算;有确定的预期收益,则每天计提利息;如无确定的预期收益,则不计提利息;实际利息以到期金额为准。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四、评级限制

  调整前的评级限制:

  1、债券评级限制:投资债券的债项评级须在 AA(含)以上,若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交易所非公开公司债券无债项评级,其主体评级须在 AA(含)以上,且评级为 AA 债券的评级展望不能为负面。

  调整后的评级限制:

  1、债券评级限制:投资债券的债项评级须在AA(含)以上,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须在A-1(含)以上,若无债项评级,其主体评级须在AA(含)以上,债项评级为AA债券的对应发行人评级展望不能为负面。若无主体和债项评级的,则按照产品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进行投资。

  五、更新光大理财官方网站网址,具体修改内容详见产品合同。

  原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wealth.cebbank.com

  拟修改为: http://www.cebwm.com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光大理财“阳光金2号”理财产品合同》。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不接受上述调整,请您于产品开放日2021年5月17日(即产品开放日)15:00前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赎回本产品;如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将视为投资人对本次调整认可。光大理财作为本产品的管理人,将始终恪尽职守、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己任。

  特此公告。

  附件:光大理财阳光金2号净值型理财产品合同.pdf

  

  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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