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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精选”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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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12月04日

 

 

重要须知

  1、本产品说明书与产品编号为 EB1003 的《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交易业务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本说明书所引用资料及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均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推荐或承诺,所有分析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说明均不构成对本计划本金及收益的保证。
  3、若投资者对本计划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光大银行咨询。

一、释义

  1、阳光资产管理计划:指光大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按照投资者与光大银行双方约定的投资管理原则,将投资者委托的资金在境内外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进行各类型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操作,以实现所委托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业务。
  2、本计划:指按照投资者与光大银行签署的《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交易业务协议书》和本说明书所设立的阳光资产管理计划。
  3、受托管理资金:指投资者委托并交付光大银行进行管理的初始本金。
  4、受托管理资产:指投资者委托光大银行代其运作和管理受托管理资金所形成的各项资产的总和。

二、投资范围

  本计划委托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按照投资顾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建议投资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证券产品,具体包括:A股股票、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国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债券资产)及债券回购、权证、封闭式基金、从交易所市场买卖指数型LOF与ETF的流通份额、开放式基金,以及银行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等。
  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进行公告。

三、产品要素
  1. 产品名称:光华精选阳光资产管理计划
  2. 发行人/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
  3. 投资顾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资产受托人: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 保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6. 募集币种:人民币
  7. 产品单位份额面值:人民币1元整
  8. 质押及存款证明条款:本产品不允许办理质押贷款及开具存款证明
  9. 产品发行价格:面值发行,人民币1元整
  10. 募集期:2007年12月5日至2007年12月18日(产品发行人有权根据产品募集情况缩短或延长产品募集期,本产品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
  11. 产品存续期:3年
  12. 产品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13. 产品封闭期:3个月
  14. 产品开放:本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2月15日(如遇非交易所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所工作日)为投资者提供开放,在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投资者只能赎回但不能申购;在12月15日,投资者既可申购也可赎回。
  15. 受托管理资金金额起点:个人投资者为人民币5 万元,并以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数递增;机构投资者为人民币100万元,并以人民币10,000元的整数倍数递增。
  16. 产品风险评级: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财富管理中心产品内部风险分级实施办法”,本计划风险评级为☆☆☆☆

    产品风险星级

    风险程度

    适合的投资者

    适合投资策略

    保守型

    风险控制

    ☆☆

    较低

    稳健型

    稳健发展

    ☆☆☆

    平衡型

    均衡成长

    ☆☆☆☆

    较高

    进取型

    积极进取

    ☆☆☆☆☆

    投机型

    风险承受

  17. 募集资金上限:本计划募集资金量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若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则本计划募集期提前结束。
  18. 税收规定:本计划中国光大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
四、本计划的募集
  1. 募集方式:募集期内中国光大银行将在各营业网点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产品。
  2. 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3. 募集期限:本产品的实际募集期限为自募集期开始日起到产品公告成立日止的时间段,发行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产品募集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4. 认购费率:认购本产品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产品时缴纳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20万元以下

    1.0%

    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

    0.9%

    50 万元-200万元(含50 万)

    0.8%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0.6%

  5. 认购份额的计算:本产品采用金额认购方法,产品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前端认购时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产品份额面值
    产品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6. 认购的限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已经由系统处理并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个人投资者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10,000元;认购期间单一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则认购费用按合并金额的费率分笔计算。
  7.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募集资金利息在产品公告成立后归入受托管理资产,并自动转为产品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8. 募集期间资金处理方式:本产品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产品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本计划的成立:

  如果募集期结束后,本产品所募集的产品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产品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则本产品成立条件满足;如果募集期满,未达到产品成立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产品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产品募集失败。本产品无法成立时,产品发行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产品认购人。
  产品募集结束后,发行人将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公布本产品成立与否。

六、本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的操作
      1、本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2月15日(如遇非交易所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所工作日)为投资者提供开放,在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投资者只能赎回但不能申购;在12月15日,投资者既可申购也可赎回。

    产品开放日

    预约申购赎回日期

    申购或赎回

    3月15日

    3月5日―3月15日

    只能赎回

    6月15日

    6月5日―6月15日

    只能赎回

    9月15日

    9月5日―9月15日

    只能赎回

    12月15日

    12月1日-12月15日

    可申购和赎回

      2、投资者可以在产品的开放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办理产品的申购及赎回,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15:00。
      3、投资者在开放日当日进行办理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款全额款项后,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4、投资者赎回资金将在产品开放日后7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开放日后至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之前为清

  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产品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产品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产品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本产品发行人将在每个产品开放日后4个交易所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申购赎回预约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每个产品开放日后第4个交易所工作日起到销售网点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个人投资者的单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若投资者为首次投资则首次申购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单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若机构投资者为首次投资则首次申购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产品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个人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的机构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产品发行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银行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公告。
  5.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产品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产品时缴纳申购费,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产品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6.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产品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产品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7. 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各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产品开放日后第4个银行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开放日产品份额净值=开放日产品资产净值/开放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

  8. 产品申购与赎回费用   1、本产品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受托管理资产,用于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产品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2、本产品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日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累计金额计算。本产品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20万元以下

    1.2%

    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

    1.1%

    50 万元-200万元(含50 万)

    1.0%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0.8%

      3、本产品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0.5%。

  9.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除下列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 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d) 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e) 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除下列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a) 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 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d) 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它情形。

  10.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b)部分延期赎回:当产品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产品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产品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交易所工作日,并进行公告。
七、产品的收益分配

1、产品收益包括:
1)买卖证券差价;
2)产品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2、 产品净收益
产品净收益为产品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产品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产品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产品收益分配后产品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产品,如投资者未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方式。

八、产品的提前终止、清算与延期

  本计划存续期内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本计划正常运作时,或计划总份额连续90个交易所工作日低于1亿份,或计划资产净值连续90个交易所工作日低于人民币1亿元,根据资产受托人要求,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产品终止后管理人将按照清算后的产品资产净值按持有份额比例对投资者进行分配,分配后的资金将于产品公告终止后14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光大银行有权根据本产品的市场表现情况决定本产品存续满三年后是否延期。

九、产品的信息披露

  本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月末,光大银行将于次月初5个银行工作日内在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公布当月计划财产净值;每个自然季度末,光大银行将于次月初10个银行工作日内在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公布上季度末持仓情况及投资管理报告。

十、产品相关费用

  1、与产品运作有关的费用
  1) 产品固定管理费
  产品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受托管理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某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前一日的信托资产净值×0.8%/365。
  产品固定管理费于开放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受托管理资产中扣除。
  2)投资顾问费
  (1)投资顾问费采用分段收费制,具体如下:

信托单位净收益(R)

投资顾问报酬年费率

R<0

0

0

Min[1%,R]

8%

Max[1%,Min[2%,R-8%]]

20%

Max[2%,Min[3%,R-20%]]

  (2)在开放日3月15日、6月15日和9月15日
  针对赎回的产品份额进行计提。首先对产品单位净收益进行年化,根据年化后的信托单位净值按照上条约定的投资顾问报酬提取费率计提投资顾问报酬。
  (3)在开放日12月15日,针对所有的信托份额进行计提。
  3)产品保管人的保管费
  保管费以前一日的受托管理资产净值为基础,按照0.25%的年费率收取。
  某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前一日的信托资产净值×0.25%/365。
  保管费于开放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受托管理资产中扣除。

  2、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详见“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2)赎回费:详见“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产品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计划资产由投资管理人视市场情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中分配和转换。具体投资比例限制为:

  1. 固定收益类:0%~100%;
  2. 权益类:0%~100%。

(三)投资策略
本计划主要采取热点配置策略和“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个股精选策略,根据细致的财务分析和深入的上市公司调研,精选出业绩增长前景良好且被市场相对低估的个股进行集中投资。
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的波动性,本组合还将在资产配置层面辅以风险管理策略,保证本金的安全,这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通过定期的风险预算计算出“安全垫”,使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可能的损失控制在“安全垫”的收益范围之内;二是在股票等权益类投资中引入“止损报告制度”,在出现极端情况时,及时抛售股票,锁定组合的本金。
1、风险预算下的资产配置策略
运作初期为平稳起步阶段,利用风险预算模型计算安全垫,采取“稳健配置策略”,以使组合在99%概率下实现本金安全,并获取稳定收益。本阶段投资的主要目的是用稳健配置的投资手段使组合在99%的概率下获得盈利,形成组合安全垫。所谓安全垫策略,是以风险较低的债券、新股申购等投资所产生的盈利形成组合本金的资产保护区域,一旦组合所投资的风险收益较高的品种发生亏损,首先冲减安全垫部分,形成对组合本金的保护。
经过三个月运作或已经形成有效的安全垫后,组合采取“股票精选策略”。此阶段将提高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采用热点配置策略和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方式精选个股,以获得超过市场表现的超额收益;同时配以组合止损策略,有效防范风险,获取稳健收益。
2、热点配置策略
本产品主要通过精选行业中的龙头股票和价值被低估股票,同时分享行业增长收益和个股在行业内的优势增长收益。随着市场热点的变化和转换,投资管理人也将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调整。
3、个股精选策略
(1)构建备选股票池
本产品备选股票池主要包括热点行业中的龙头股和价值低估股。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将占全部股票资产的50%以上。除此之外,投资管理人还可以部分投资于其他具有高成长潜力的股票,这部分股票由研究员提交投资建议报告,经投资管理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确定。
(2)进行财务指标分析
主要分析公司的成本收入、现金流、资产负债结构等指标,并与同行业内的其他公司进行对比,从中挑选出指标值较优的公司、剔除掉可能存在问题的公司,以此确定实地调研的优先顺序和关注重点。
(3)进行上市公司调研
实地调研重点考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并对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内部管理和外部经营环境进行全面考察,从而形成对公司经营风险和业绩成长性的评估。
(4)评估个股价值并进行排序
根据实地调研的考察结果,对上市公司的公开财务数据进行风险调整和成长性调整,并计算调整后的P/E、P/B、P/S、P/C、ROE、PEG等指标。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组合将实时跟踪上市公司风险因素和成长性因素的变动,对上述几个指标进行动态调整。然后,本组合将根据一段时间内整个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以及不同公司的行业特征,对上述估值指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并根据综合考察后的个股估值情况进行排序。
4、债券投资策略
本组合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在保持组合流动性的基础上,提高收益水平,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本组合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组合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1)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2)在信用质量和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3)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4)在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的债券。
此外,组合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十二、投资指引

  本计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操作。
  本计划投资组合限制主要如下: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20%,其中,主动买入时需控制在信托资产净值的15%以内;
  2、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数量的10%;
  3、本信托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5%,持有的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发行数量的5%及信托资产净值的2%;
  4、禁止购买ST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十三、资产估值

在估值日,本计划按照如下估值原则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和权证,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①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 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保管银行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十四、风险揭示和风险控制措施

  中国光大银行阳光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指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投资组合内的资产价格变化,从而导致本投资计划资产收益减少,甚至本金损失,出现本计划净值跌破面值的风险。
  本计划管理团队将密切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和资金市场状况,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比重,严格控制市场风险。同时,限制受托管理财产的投资范围,严格按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投资运作。
  2.流动性风险:指投资组合的有价证券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的风险。
本计划存续期内,投资管理团队将严格按照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进行操作,尽量减少流动性风险。
  3.管理风险: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管理各方对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对于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金收益水平和本金安全。
  为防范管理风险,本计划管理团队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以现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为基础,为受托资产管理投资计划制定严谨的管理制度,作为本计划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依据。
  4、政策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可能会影响本计划实现预期收益及本金。
  本计划投资管理团队将密切关注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在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计划产生重大影响时,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5、其它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证券交易所系统性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投资计划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投资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投资计划的资产本金和收益安全。

  投资者与光大银行已就述做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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