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同赢五号”产品三产品说明书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5日

 

 

重要须知
  1. 本产品说明书与产品编号为EB1002的《中国光大银行阳光资产管理计划“阳光基金宝―同赢五号产品3”产品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 若投资者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光大银行咨询。
  3. 本说明书所引用资料及数据仅供客户参考,均不构成对客户的推荐和承诺,所有分析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说明均不构成对本产品本金及收益的保证。

一 释义
  1、阳光资产管理计划:指光大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按照投资者与光大银行双方约定的投资管理原则,将投资者委托的资金在境内外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进行各类型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操作,以实现所委托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业务。
  2、本产品/产品:指按照投资者与光大银行签署的《中国光大银行阳光资产管理计划“阳光基金宝―同赢五号产品3”产品协议书》和本说明书所设立的阳光资产管理计划。
  3、受托管理资金:指投资者委托并交付光大银行进行管理的初始本金。
  4、受托管理资产:指投资者委托光大银行代其运作和管理受托管理资金所形成的各项资产的总和。
  5、银行工作日:指国内法定银行工作日。
  6、交易所工作日:指国内证券市场的法定工作日。

二 本产品的定义
  本产品的投资者将人民币资金委托在我行,并指定我行为代理人代其与资产受托人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签署《中国光大银行阳光资产管理计划“阳光基金宝―同赢五号产品3”资金信托合同》进行资金信托相关运作,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按照资金信托合同内约定的投资指引要求在境内资本市场进行基金组合投资管理操作。

三 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的具体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和LOF)、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境内商业银行发行的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委托人、受托人和投资顾问一致认可的投资品种。
  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进行公告。

四 本产品要素
  1. 产品名称:阳光基金宝―同赢五号产品3
  2. 产品编号:EB1002
  3. 发行人/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
  4. 投资顾问: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资产受托人: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6. 受托管理资产托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7. 募集币种:人民币
  8. 产品单位份额面值:人民币1元整
  9. 产品发行价格:面值发行,人民币1元整
  10. 募集期:2007年11月16日至2007年11月26日北京时间15:00(产品发行人有权根据产品募集情况缩短或延长产品募集期,本产品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
  11. 产品存续期:不定期
  12. 产品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13. 产品封闭期:产品成立后的3个自然月内
  14. 业绩比较基准: 50%晨星中国股票型基金指数+30%晨星中国配置型基金指数+20%晨星中国债券型基金指数
  15. 受托管理资金金额起点:个人投资者为人民币5万元,并以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数递增;机构投资者为人民币100万元,并以人民币10,000元的整数倍数递增。
  16. 产品风险评级: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财富管理中心产品内部风险分级实施办法”,本产品风险评级为四星级,风险度高,不适合保守型和稳健型投资者进行投资。
  17. 募集资金上限:本产品募集资金量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若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则本产品募集期提前结束。
  18. 税收规定:本产品中国光大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

五 本产品的募集
  1. 募集方式:募集期内中国光大银行将在各营业网点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产品。
  2. 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3. 募集期限:本产品的实际募集期限为自募集期开始日起到产品公告成立日止的时间段,发行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产品募集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4. 募集金额上限:人民币50亿元整,募集金额达到上限则产品募集期自动终止。
  5. 认购费率:认购本产品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产品时缴纳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1万元-20万元 1.0%
  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 0.9%
  50 万元-200万元(含50 万元) 0.8%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0.6%

  6. 认购份额的计算:本产品采用金额认购方法,产品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前端认购时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产品份额面值
产品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7. 认购的限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已经由系统处理并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个人投资者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1万元;认购期间单一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则认购费用按合并金额的费率分笔计算。
  8.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募集资金利息在产品公告成立后归入产品财产,并自动转为产品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9. 募集期间资金处理方式:本产品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产品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 本产品的成立:
  如果募集期结束后,本产品所募集的产品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产品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则本产品成立条件满足;如果募集期满,未达到产品成立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产品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产品募集失败。本产品无法成立时,产品发行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产品认购人。
产品募集结束后,发行人将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公布本产品成立与否。

七 本产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的操作
1) 自本产品成立满3个月之后的每个自然月的10日及25日为产品开放日(如遇非交易所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所工作日)。投资人可以在产品的开放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办理产品的申购及赎回,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15:00。
2) 投资人可以在产品成立满3个月之后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办理申购的定期定额预约以及赎回预约,投资者预约确定的申购及赎回日期必须为产品开放日,当期申购或赎回预约的截止时间为每个开放日前1个银行工作日北京时间15:00。中国光大银行将根据投资者的预约情况,在开放日当日统一为已进行预约的客户进行申购或赎回的操作,已预约的投资者无需在开放日当日再次到各营业网点办理。
3) 投资者在开放日当日进行办理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款全额款项后,申购申请即为有效;投资者采用定期定额预约申购时,若申购资金在约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4) 投资者赎回资金将在产品开放日后9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开放日后至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之前为清算期,清算期不计息。
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产品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产品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产品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本产品发行人将在每个产品开放日后1个交易所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申购赎回预约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每个产品开放日后第1个交易所工作日起到销售网点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个人投资者的单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若投资者为首次投资则首次申购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单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若机构投资者为首次投资则首次申购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 产品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个人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万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的机构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1万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产品发行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银行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公告。
5.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产品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产品时缴纳申购费,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产品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6.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产品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产品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7. 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各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产品开放日后第3个银行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开放日产品份额净值=开放日产品资产净值/开放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
8. 产品申购与赎回费用
1) 本产品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产品资产,用于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产品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全部归入产品财产。
2) 本产品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日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累计金额计算。本产品申购费率结构如下:申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20万元以下 1.2%
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 1.1%
50 万元-200万元(含50 万元) 1%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0.8%
3) 本产品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0.5%,全部归入产品资产:
9.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除下列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 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d) 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e) 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除下列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a) 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 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d) 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它情形。
10.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b)部分延期赎回:当产品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产品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产品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交易所工作日,并进行公告。

八 产品的收益分配
1、产品收益包括:
1)买卖证券差价;
2)产品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固定收益产品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2、 产品净收益
产品净收益为产品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产品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产品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产品收益分配后产品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产品,如投资者未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九 产品的提前终止与清算
  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本产品正常运作时,或本产品总份额连续90个交易所工作日低于5000万份,或计划资产净值连续90个交易所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资产受托人要求,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产品终止后管理人将按照清算后的产品资产净值按持有份额比例对投资者进行分配,分配后的资金将于产品公告终止后15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十 产品的信息披露
  本产品成立满1个月后的每周第二个交易所工作日,光大银行将在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公布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所工作日的产品净值;每个自然季度末,光大银行将于次月初15个银行工作日内在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公布上季度末持仓情况及投资管理报告。

十一 产品相关费用
1、与产品运作有关的费用
1) 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产品管理费按前一日管理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并在资产受托人及投资顾问之间分配。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 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管理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产品境内投资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详见“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2)赎回费:详见“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 产品投资策略
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通过对宏观经济及政策的分析,根据各类证券资产的价格趋势和相对风险收益的研判,采取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并通过精选优质基金的投资,实现与资产配置目标相匹配的组合构建及调整,力求实现信托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类别资产配置
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通过适度调整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例,一方面减少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积极衡量各种类别资产的投资机会,获取资产配置收益。
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投资于各类投资对象的比例分别为:股票型基金20%~97%,混合型基金0%~75%,债券型基金0%~50%,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工具和现金3%~30%,一级市场申购获得的新股不超过信托资产的20%。
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比较判别,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设置,并根据该目标调整各类基金和新股申购的配置比例,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适度平衡。评估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预期风险收益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制度因素、利率水平、资金供求关系、整体市场估值水平、市场预期等。
此外,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还将利用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根据市场突发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随着可投资于股指期货、期权等新型投资工具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推出,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将研究该类基金的套期保值、对冲避险的效果,依据审慎原则对该类基金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的选择策略
综合以上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例,接着管理人相应确定各类基金的配置比例。然后,管理人将在备选的同类基金中进行选择,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针对某个特定资产类型基金,构建基金组合的步骤是:确定基金初选库;基于基金的全面考量分析基金投资价值;结合基金配置策略,构建该类资产下的基金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1)确定基金初选库
分析基金的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的历史记录,选取与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资产配置计划中某个特定资产类型相符的基金。从中剔除以下四类基金,构成初选库:
①根据基金规模、开放式基金的申赎规则和封闭式基金的日均交易量,研判流动性较弱的基金;
②最近1年运作中有合规性问题的基金;
③根据Morningstar或Lipper等权威基金评级机构评级结果,最近1年期的基金评级位于同类基金后10%的基金;若最近3个月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另行考虑;
④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禁止投资的基金。
  (2)基金的全面考量
  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从基金管理人评价、基金绩效风险分析、基金业绩持续性评价、基金重仓证券评价等多个因素,全面评价基金的投资价值。
①基金管理人素质评价
从管理人公司治理、管理层和基金经理稳定性、管理人声誉、最近3年合规性情况、投研力量、资产管理业务上获得的荣誉等角度评析基金管理人的素质。
②基金绩效风险分析
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借鉴UBS Global AM的基金绩效风险分析方法,在绩效分析方面,着重于基金与其业绩比较基准的历史回报对比,风险调整后的绩效指标分析(如Sharpe指标、Treynor指标、Jensen指标和信息比率指标等),考察基金业绩的来源(基金选时能力和选股能力);在风险分析方面,着重于基金的波动率风险分析(如beta、VAR指标和跟踪误差等)。
在绩效分析中,将积极利用Morningstar、Lipper等权威基金评级机构的评级数据,分析基金在同类型基金中的绩效水平。
③基金业绩持续性评价
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通过winner-loser changing method 统计分析和基金过往评级位次的历史分布状况,进行基金业绩持续性评价。
④基金重仓证券评价
根据国投瑞银的股票和债券等证券的投资价值分析方法,分析基金最新披露的重仓股票和债券等证券的投资价值,观察基金选券及重仓证券组合构建是否符合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价格/内在价值”的投资理念。
国投瑞银的股票投资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对公司基本面的全面分析,并使用GEVS等估值方法评估内在价值,确定股票投资价值。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国投瑞银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利用债券基本价值评估方法确定投资价值,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的债券及其组合的预期超额回报。其中结合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债券投资策略,评估重仓债券组合的投资机会。
若管理人从估值角度认为基金的重仓证券组合风险暴露程度超越了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的容许度,则不予考虑该基金或降低该基金的配置比例。
  (3)基金配置策略
  基金配置策略主要包括:指数化配置策略、折价交易策略和动量配置策略。
指数化配置策略
该策略是指,若预期某个区域股票市场步入或正处于牛市行情时,为更好地获取股票市场系统性上涨收益,将选择指数化配置策略,着重对指数型股票基金进行较高比例配置,以获取beta收益。在指数型股票基金个基选择上,从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基金跟踪误差、信息比率、基金份额的市场流动性和所跟踪指数的预期收益表现等方面,考量基金的投资潜力,选择其中投资价值较高的基金。
②折价交易策略
该策略是指,投资于剩余期限较短或与所属类别资产配置的期限目标匹配的、折价率较高且净值增长潜力较大的封闭式基金,以买入持有为主,以获取封闭式基金价值回归带来的增值收益。
③动量配置策略
该策略是指,在同类型基金中跟踪近阶段业绩表现相对突出的基金,分析净值增长势头较强的原因,并研究这些影响因素的持续性,从中选择对净值增长率正面影响效果预期持续性好的基金。
  3、新股申购策略
  在进行新股申购时,投资顾问将运用国投瑞银股票估值分析方法,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或增发新股)投资价值进行深入发掘,结合市场环境,预估上市初期市场价格;根据参与申购资金量的预判,评估申购收益率。通过对申购资金的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十三 投资指引
  本产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操作。
  本产品投资组合限制主要如下:
  1)一级市场申购获得的且上市后未卖出的股票市值不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20%;
  2)投资于封闭式基金比例不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50%;
  3)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比例不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90%;
  4)投资于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的比例不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97%;
  5)持有现金类资产比例不低于信托资产净值的3%;
  6)持有的一只基金的净值不超过该基金总净值的10%;
  7)持有的单一基金净值不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8)持有的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净值不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20%,其中持有的与投资顾问、受托人有关联关系的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设立的基金以及担负投资顾问角色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设立的基金的净值不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5%;
  9)投资于成立未满12个月的基金以及担任公募基金经理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所管理的基金的规模不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10)参与新股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所投资信托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或产品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约定比例的,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十四 资产估值
1、 估值目的:本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反映本产品资产的价值状况,并为本产品每周提供披露信息。
2、 估值时点:本产品所属协议生效后至清算日前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五时为本产品资产估值时点。
3、 估值对象:本产品所投资信托项下拥有的整个投资组合资产。
4、 估值方法
1) 已公开上市交易股票,当日公开交易的,以当日收盘价计算其价值,当日不公开交易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其价值;
2) 已申购成功但未公开上市交易股票以申购价格计算其价值;
3) 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4) 银行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列示,银行存款利息于银行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
5) 通过交易所交易的封闭式基金、ETF基金、LOF基金,当日公开交易的,以当日收盘价计算其价值,当日不公开交易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其价值;
6) 通过场外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以基金公司最新公布的前一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其价值,当日未公布的,以上一个交易日单位净值计算其价值;
7) 交易所冻结的申购资金在资金冻结期间以本金计算其价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十五 风险揭示和风险控制措施
  中国光大银行阳光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指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投资组合内的资产价格变化,从而导致本投资计划资产收益减少,甚至本金损失,出现本产品净值跌破面值的风险。
  本产品管理团队将密切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和资金市场状况,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比重,严格控制市场风险。同时,限制受托管理财产的投资范围,严格按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投资运作。
  2.流动性风险:指投资组合的有价证券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的风险。
本产品存续期内,投资管理团队将严格按照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进行操作,尽量减少流动性风险。
  3.管理风险:在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管理各方对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对于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金收益水平和本金安全。
  为防范管理风险,本产品管理团队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以现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为基础,为受托资产管理投资计划制定严谨的管理制度,作为本产品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依据。
  4、政策风险: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可能会影响本产品实现预期收益及本金。
  本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将密切关注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在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产品产生重大影响时,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5、其它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证券交易所系统性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投资计划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投资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投资计划的资产本金和收益安全。

投资者与光大银行已就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达成一致。

光大银行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26号京ICP备05013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