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须知
1、本计划说明书与产品编号为 2008001092032 的《中国光大银行阳光理财产品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本说明书所引用资料及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均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推荐和承诺,所有分析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说明均不构成对本计划本金及收益的保证。
3、若投资者对本计划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光大银行咨询。
释义
1、阳光资产管理计划:指光大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按照投资者与光大银行双方约定的投资管理原则,将投资者委托的资金在境内外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进行各类型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操作,以实现所委托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业务。
2、本计划:指按照投资者与光大银行签署的《中国光大银行阳光理财产品协议书》和本说明书所设立的阳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对象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的新股申购资金信托优先受益权。
3、受托管理资金:指投资者委托并交付光大银行进行管理的初始本金。
4、受托管理资产:指投资者委托光大银行代其运作和管理受托管理资金所形成的各项资产的总和。
5、资金信托优先受益权:资金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取得信托净收益的权利,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本计划作为优先受益人持有的受益权为优先受益权。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受益人,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信托终止清算后,信托财产在扣除本资金信托应承担的所有信托费用、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将首先返还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对应的信托净收益。一般受益人以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所有本金及收益为限为优先受益人提供收益保证。
6:BP:1BP=0.01%。
产品特点
- 风险较低:本计划投向的资金信托优先收益权,通过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市场风险由一般受益权人承担,本计划较无结构化设计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风险低,同时享有较高收益。
- 预期收益较高:本计划期限为1年,年化收益率预期可达到5.33%,并跟随信托产品净收益率上浮,上不封顶。
- 加息保护:为投资者提供最高54BP的加息保护。若本计划存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上调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则本计划投资者享有的净收益亦随同上调相同的基点数(BP),最高上调的基点数为54BP。
投资收益
投资者预期年收益率5.33%,并按下述约定参与超额收益分配,上不封顶。
资金信托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两个级别,资金信托本金及收益均按照先支付优先级受益权,后支付一般受益权的顺序进行,本计划投资者收益计算如下:
- 当资金信托年化净收益率Y≤6%时,投资者的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33%;
若本计划存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上调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则本计划投资者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亦随同上调相同的基点数(BP),但最高上调的基点数为54BP,即本计划投资者以其受益权所对应的资金金额最高可享有5.87%/年的年化收益率。计算标准从新基准利率的实施日开始计算。若本计划存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下调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投资者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保持不变。
- 当资金信托年化净收益率6%
若本计划存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上调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则本条中5.33%亦随同上调相同的基点数(BP),但最高上调的基点数为54BP;本条中6%和10%相应上调的基点数=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上调的基点数×0.9375。上调的基点数最多为54BP×0.9375 =50.625BP。计算标准从新基准利率的实施日开始计算。 - 当资金信托年化净收益率Y>10%时,投资者的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33%+(10%-6%)×50% +(Y-10%)×20%;
若本计划存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上调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则本条中5.33%亦随同上调相同的基点数(BP),但最高上调的基点数为54BP;本条中6%和10%相应上调的基点数=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上调的基点数×0.9375,上调的基点数最多为54BP×0.9375 =50.625BP。计算标准从新基准利率的实施日开始计算。
- 其中,资金信托年化净收益率Y=(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净值-1)×365/本资金信托实际运行天数×100%
投资者收益=投资者本金×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为光大银行通过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中诚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权,该资金信托用于上海、深圳A股新股网上申购、国债逆回购、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银行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等。
本计划要素
- 本金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 资产管理期限:一年
- 质押及存款证明条款:本产品不允许办理质押贷款及开具存款证明
- 募集期:2008年2月5日至2008年2月14日(含)
- 预期收益起始日:2008年2月15日
- 到期日:2009年2月15日
- 最后到期日:2009年2月24日
- 到期日收益和本金支付:本计划最后到期日中国光大银行将从信托公司收到的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按照约定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到期日至最后到期日为清算期,清算期不计息。但因证券停牌、基金暂停赎回等原因造成受托管理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的,至能全部变现时将信托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 受托管理资金金额起点:人民币 元,以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 产品风险评级: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财富管理中心产品内部风险分级实施办法”,本计划风险评级为☆☆。
产品风险星级 风险程度
适合的投资者
适合投资策略
☆
低
保守型
风险控制
☆☆
较低
稳健型
稳健发展
☆☆☆
中
平衡型
均衡成长
☆☆☆☆
较高
进取型
积极进取
☆☆☆☆☆
高
投机型
风险承受
- 募集资金上限:本计划募集资金量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若募集资金达到20亿元人民币,则本计划募集期提前结束。本计划募集资金下限为2亿元人民币,若发行期满,本计划募集资金不足2亿元,则本计划不能成立,光大银行将在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
- 税收规定:本计划中国光大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提前终止条款
本计划存续期内,因新股申购政策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资金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根据资金信托要求,达到资金信托止损点,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本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
信息披露
本计划成立满一个月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公布上月末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及累计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可在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查询。
信托财产的估值
本资金信托起始日至最后到期日前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五时为本计划资产估值时点。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l)已公开上市交易股票,当日公开交易的,以当日收盘价计算其价值,当日不公开交易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其价值;
(2)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与银行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逐日累计计算价值;
(3)本计划投资的银行短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按天计息,计息规则30/360;
(4)交易所冻结的申购资金在资金冻结期间以本金计算其价值;
(5)若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保管银行和信托公司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
风险提示
投资者需承担本计划可能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本计划是针对当前国内证券市场新股发行申购的法规政策设计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对新股申购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投资范围的缩小,影响投资者本金和收益。
2、市场风险:新股申购成功后,受到大盘整体下跌和个别证券股价下跌因素的影响,中签股票卖出价格可能会低于当期持有的价格,导致本金或收益遭受损失。本计划投资其它产品时,其市场价格的变化也会产生市场风险。
3、管理风险:由于信托公司及投资顾问经验、技能、管理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本计划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受托管理资产管理方面的风险。
4、违约风险:本产品投向的资金信托可能发生违约事件导致投资者的理财资金发生损失,该种情况下,投资者授权光大银行代理其向相关责任单位追偿其理财资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光大银行代理期限为二年。光大银行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产生的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投资者承担。
5、延期风险:如因本计划项下对应的受托管理资产变现等原因(如中签新股尚未上市交易)造成本计划不能按时终止,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6、证券经纪人风险:本计划的证券经纪人为光大证券,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受托管理资产蒙受损失的风险。
7、流动性风险:本计划项下的投资品种可能因种种原因丧失流动性,从而导致在计划到期时无法变现或不得不以较低价格变现。本计划到期前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
8、其它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受托管理资产的损失,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运行,进而影响理财计划的资金安全。
投资者与光大银行已就述做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达成一致。
本人已阅读并领取中国光大银行阳光资产管理计划同赢二十号产品二新股申购产品说明书,共3页,充分了解本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
投资者签字: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