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须知
1、本计划说明书与产品编号为2008001092041的《中国光大银行阳光理财产品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本说明书所引用资料及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均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推荐和承诺,所有分析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说明均不构成对本计划本金及收益的保证。
3、若投资者对本计划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光大银行咨询。
释义
1、阳光资产管理计划:指光大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按照投资者与光大银行双方约定的投资管理原则,将投资者委托的资金在境内外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进行各类型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操作,以实现所委托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业务。
2、本计划:指按照投资者与光大银行签署的《中国光大银行阳光理财产品协议书》和本说明书所设立的阳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对象为光大银行委托信托公司设立的新股申购信托计划。
3、受托管理资金:指投资者委托并交付光大银行进行管理的初始本金。
4、受托管理资产:指投资者委托光大银行代其运作和管理受托管理资金所形成的各项资产的总和。
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为光大银行通过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新股申购信托计划,国内A股市场首次发行新股申购、可转债发行申购,新股及可转债发行间歇投资于光大银行阳光理财T计划及银行存款等。
投资收益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光大银行同赢新股申购系列产品(普通型)的历史平均年化收益率为16.59%;(光大银行提示您:历史表现不代表未来收益!)
本计划要素
- 本金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 资产管理期限:290天
- 质押及存款证明条款:本产品不允许办理质押贷款及开具存款证明
- 募集期:2008年2月21日至2008年3月4日(含)
- 预期收益起始日:2008年3月5日
- 到期日:2008年12月19日
- 最后到期日:2008年12月30日
- 到期日收益和本金支付:本计划到期日后第7个工作日(2008年12月30日),光大银行将收到信托公司支付的信托资金扣除销售手续费后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2008年12月20日―2008年12月29日为清算期,清算期不计息。但因证券停牌、基金暂停赎回等原因造成受托管理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的,至能全部变现时将信托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 受托管理资金金额起点:人民币 元,以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10、产品风险评级: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财富管理中心产品内部风险分级实施办法”,本计划风险评级为★★。
产品风险星级 | 风险程度 | 适合的投资者 | 适合投资策略 |
★ | 低 | 谨慎型 | 风险控制 |
★★ | 较低 | 稳健型 | 稳健发展 |
★★★ | 中 | 平衡型 | 均衡成长 |
★★★★ | 较高 | 进取型 | 积极进取 |
★★★★★ | 高 | 投机型 | 风险承受 |
11、募集资金上限:本计划募集资金量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若募集资金达到20亿元人民币,则本计划募集期提前结束。
12、税收规定:本计划中国光大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产品说明
1、交易日,投资者须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并通过阳光卡进行本产品的购买。投资者委托光大银行在预期收益起始日,从其指定的账户以双方共同约定的投资金额统一扣款参与本理财计划。
2、预期收益起始日日初,投资者指定的阳光卡活期账户内资金余额达到申请金额,光大银行在当日日初自动扣款,使投资者参与本理财计划,直到本计划最后到期日终止。若投资期起始日日初投资者指定的阳光卡活期账户内资金余额未达到申请金额,则扣款失败,投资者将不能参与本理财计划。因扣款失败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3、投资者有权于本产品募集期内在光大银行营业网点预约购买、变更申请金额或提前终止理财计划,最终理财金额以最后一份产品协议书中的最终理财金额为准。
4、若投资者在光大银行预约多期理财产品某一投资期的预期收益起始日相同,光大银行将按各期理财产品第一个投资期的预期收益起始日期的先后顺序排列,以第一个投资期预期收益起始日期较当前起始日期为近的理财产品优先办理再投资。
5、若投资者同时办理了中国光大银行阳光理财周计划或理财通,则投资者授权光大银行在本产品预期收益起始日优先为其办理本产品的投资。
6、在产品最后到期日,卡内理财账户自动销户,光大银行将本金和收益划入本协议中指定的阳光卡活期账户,最后到期日(含)之后,投资者可在光大银行任一网点支取理财资金。到期日至支取日之间,光大银行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并代扣利息税。
7、在本产品未终止前的存续期限内,投资者不得将协议中指定的资金账户(包括阳光卡及其卡内账户)销户。
名词解释
1、投资期:指光大银行根据协议从投资者指定账户以双方共同约定的投资金额统一扣款至信托专户参与新股申购,至投资者中签资金及投资收益(如有)划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的期间。
2、本产品预期收益起始日:为本产品第一个投资期的第一天,光大银行根据理财合同从投资者指定的理财账户,按投资者预约投资金额扣划理财款项的日期。
3、最后到期日:整个资产管理期限的最终终止日期。
4、前次交易金额:是指在产品预约期内,投资者对于同一期产品在上一次购买时的交易金额,首次购买时前次交易金额为零。
5、本次交易金额:是指投资者对于同一期产品在本次交易日增加或减少的投资金额。
6、最终理财金额(申请金额):是指前次交易金额加上(或减去)本次交易金额后的最终理财金额,首次购买时最终理财金额即为本次交易金额。
产品开放日和提前终止条款
1、本计划起始后于2008年7月15日为投资者提供开放,投资者按照开放日当日净值(若开放日为非交易日,则按开放日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净值)提前赎回本计划。投资者提前终止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光大银行预约,投资者本金和收益扣除销售手续费和提前赎回手续费后,于产品开放日后7个工作日内划到投资者账户。
2、如果开放期赎回金额超过计划净资产的30%,则界定为巨额赎回,遇此种情况,赎回比例和到账时间由华信信托和光大银行协商决定并以公告方式通知投资者。
3、本计划存续期内,因新股申购政策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信托计划要求,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相关费用
本计划销售手续费为1%,提前赎回手续费为0.25%。
信息披露
本计划成立满一月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公布上月末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及累计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可在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查询。
投资限制
- 本计划不得用于申购配股和增发股份。
- 本计划申购的新股应在该新股可以出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卖出。
- 本计划申购的可转债应在该可转债可以出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卖出。
- 本计划不得申购上市交易日在计划期限届满之后的新股和可转债。
- 本计划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同业拆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 本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受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
- 本计划不得投资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资。
免责条款
1、由于投资者的原因或其他非光大银行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指定的理财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因投资者将指定账户销户、挂失、冻结等投资者自身原因造成委托资金不能及时划转,无法参与本理财计划,或理财本金、收益无法按时返还投资者的,光大银行不承担责任。
2、在本协议约定投资期起始日,由于投资者指定账户可扣划资金不足,导致银行扣款不成功,则投资者失去本理财计划投资机会,光大银行不另行通知投资者扣款失败的情况,光大银行对由此原因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由于非银行所能控制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而造成投资者理财资金的损失,光大银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光大银行不承担责任。
相关事项说明
1、信托专户和保管行:华信信托在光大银行开立信托专户。受托管理资产由光大银行进行保管。
2、本计划起始日至最后到期日前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五时为本计划资产估值时点。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l)已公开上市交易股票,当日公开交易的,以当日收盘价计算其价值,当日不公开交易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其价值;
(2)已申购成功但处于锁定期的网下申购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其价值;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与银行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逐日累计计算价值;
(4)本计划投资的T计划按天计息,计息规则30/360;
(5)交易所冻结的申购资金在资金冻结期间以本金计算其价值;
(6)若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光大银行和华信信托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
风险及对策
本计划可能但不限于存在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本计划是针对当前国内证券市场新股发行申购的法规政策设计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对新股申购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投资范围的缩小,影响投资者本金和收益。
对策:华信信托随时关注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对本信托所投资的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影响,综合评价这些变化对新股申购的影响,从而做出相应决策。
2、市场风险:新股申购成功后,受到大盘整体下跌和个别证券股价下跌因素的影响,中签股票卖出价格可能会低于当期持有的价格,导致受托管理资产或收益遭受损失。本计划投资于信托计划时,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对策:华信信托在制定计划时,针对新股申购,充分考虑市场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制定较完备的出售策略,可以较好的规避市场风险。
3、管理风险:由于华信信托经验、技能、管理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本计划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受托管理资产管理方面的风险。
对策:信托经理制定严密的项目运行管理计划,认真履行受托管理资产管理职责,监督项目运行情况。
4、违约风险:若因本产品投向的信托计划发生违约事件导致投资者的理财资金发生损失,投资者授权光大银行代理其向相关责任单位追偿其理财资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光大银行代理期限为二年。光大银行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产生的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投资者承担。
5、延期风险:如因本计划项下对应的受托管理资产变现等原因(如中签新股尚未上市交易)造成本计划不能按时终止。
对策:如因受托管理资产变现等原因造成本计划不能按时还本,本期限将相应延长,不会对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造成影响。
6、证券经纪人风险:本计划的证券经纪人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受托管理资产蒙受损失的风险。
对策:本计划的证券经纪人为光大银行经过审慎选择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证券公司,并就其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其违约责任。
7、流动性风险:本计划项下的投资品种可能因种种原因丧失流动性,从而导致在计划到期时无法变现或不得不以较低价格变现。
对策:华信信托及光大银行将严格按照管理流程进行投资操作,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对投资品种的流动性进行充分了解,有针对性的防范流动性风险。
8、其它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本金及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对策:光大银行及华信信托将坚持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大连华信信托简介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2.1亿元人民币。1981年成立,原名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信托投资公司;1985年,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信托投资公司;1997年,更名为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由于经营管理规范、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良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首批、东北地区首家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也是大连市惟一获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2007年,更名为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与光大银行已就述做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达成一致。
本人已阅读并领取中国光大银行阳光资产管理计划同赢二十一号新股申购产品一说明书,共4页,充分了解本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
投资者签字: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