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须知
- 本计划说明书与产品编号为2007001092072的《中国光大银行阳光资产管理计划同赢系列产品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 本说明书所引用资料及数据仅供客户参考,均不构成对客户的推荐和承诺,所有分析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说明均不构成对本计划本金及收益的保证。
- 若投资者对本计划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光大银行咨询。
- 本说明书解释权归中国光大银行所有
释义
- 阳光资产管理计划:指光大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按照投资者与光大银行双方约定的投资管理原则,将投资者委托的资金在境内外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进行各类型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操作,以实现所委托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业务。
- 本计划:指按照投资者与光大银行签署的《中国光大银行阳光资产管理计划同赢系列产品协议书》和本说明书所设立的阳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对象为光大银行委托国民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新股申购信托计划。
- 受托管理资金:指投资者委托并交付光大银行进行管理的初始本金。
- 受托管理资产:指投资者委托光大银行代其运作和管理受托管理资金所形成的各项资产的总和
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为光大银行通过国民信托设立的新股申购信托计划,国内A股市场首次发行新股网上申购、可转债发行申购,同时包括货币市场基金以及银行存款等。
投资收益
本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10%。
本计划要素
- 本金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 资产管理期限:112天
- 募集期: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30日(含)
- 预期收益起始日:2007年8月31日
- 到期日:2007年12月20日
- 到期日收益和本金支付:本计划到期日后第6个工作日(2007年12月28日),光大银行将收到信托公司支付的信托资金划扣除销售手续费后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2007年12月21日―2007年12月28日为清算期,清算期不计息。但因证券停牌、基金暂停赎回等原因造成受托管理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的,至能全部变现时将信托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 受托管理资金金额起点:人民币 5 万元,以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 产品风险评级: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财富管理中心产品内部风险分级实施办法”,本计划风险评级为★★。
产品风险星级
风险程度
适合的投资者
适合投资策略
★
低
保守型
风险控制
★★
较低
保守型
稳健发展
★★★
中
稳健型
均衡成长
★★★★
较高
进取型
积极进取
★★★★★
高
进取型
风险承受
- 募集资金上限:本计划募集资金量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若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则本计划募集期提前结束。
- 税收规定:本计划中国光大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提前终止条款
本计划存续期内,因新股申购政策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信托计划要求,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相关费用
本计划销售手续费为0.7%。
投资限制
本计划不得用于申购配股和增发股份。
- 本计划申购的新股应在该新股可以出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卖出。
- 本计划申购的可转债应在该可转债可以出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卖出。
- 本计划不得申购上市交易日在计划期限届满之后的新股和可转债;本计划申购下配售新股和可转债的锁定期不得超过计划剩余存续天数,本计划期限届满前100天内不得申购网下配售新股和可转债;本计划不得认购新发行的开放赎回日在计划期限届满之后的货币市场基金。
- 本计划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同业拆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 本计划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总规模应位于市场前十位,受托管理资金投资于一只基金的规模不超过受托管理资产总额的10%
- 本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受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
- 本计划不得投资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资。
相关事项说明
- 信托专户和托管行:国民信托在光大银行开立信托专户。受托管理资产由光大银行进行托管
- 本计划起始日至最后到期日前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五时为本计划资产估值时点。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l)已公开上市交易股票,当日公开交易的,以当日收盘价计算其价值,当日不公开交易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其价值;
(2)已申购成功但未公开上市交易股票以申购价格计算其价值;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与银行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逐日累计计算价值;
(4)交易所冻结的申购资金在资金冻结期间以本金计算其价值;
(5)若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光大银行和国民信托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
风险及对策
本计划可能但不限于存在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本计划是针对当前国内证券市场新股发行申购的法规政策设计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对新股申购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投资范围的缩小,影响投资者本金和收益。
对策:国民信托随时关注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对本信托所投资的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影响,综合评价这些变化对新股申购的影响,从而做出相应决策。
2、市场风险:新股申购成功后,受到大盘整体下跌和个别证券股价下跌因素的影响,中签股票卖出价格可能会低于当期持有的价格,导致受托管理资产或收益遭受损失。本计划投资其它产品时,其市场价格的变化也会产生市场风险。
对策:国民信托在制定计划时,充分考虑到了市场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制定较完备的出售策略,可以较好的规避市场风险。
3、管理风险及违约风险:由于中海信托经验、技能、管理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本计划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受托管理资产管理方面的风险。
对策:信托经理制定严密的项目运行管理计划,认真履行受托管理资产管理职责,监督项目运行情况。由于若因本产品投向的信托计划发生违约事件导致投资者的理财资金发生损失,投资者授权光大银行代理其向相关责任单位追偿其理财资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光大银行代理期限为二年。光大银行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产生的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投资者承担。
4、延期风险:如因本计划项下对应的受托管理资产变现等原因(如中签新股尚未上市交易)造成本计划不能按时终止。对策:如因受托管理资产变现等原因造成本计划不能按时还本,本期限将相应延长,不会对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造成影响。
5、证券经纪人风险:本计划的证券经纪人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受托管理资产蒙受损失的风险。
本计划的证券经纪人为光大银行经过审慎选择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证券公司,并就其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其违约责任。
6、流动性风险:本计划项下的投资品种可能因种种原因丧失流动性,从而导致在计划到期时无法变现或不得不以较低价格变现。
对策:国民信托及光大银行将严格按照管理流程进行投资操作,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对投资品种的流动性进行充分了解,有针对性的防范流动性风险。
7、其它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受托管理资产的损失。
对策:光大银行及国民信托将坚持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与光大银行已就述做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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