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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一号”产品说明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0日

 

 

产品须知

  1、本计划说明书为委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署的《中国光大银行阳光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书》(编号:  EB1004    )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若委托人对本计划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光大银行咨询。
  3、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只根据本计划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4、本说明书解释权归投资管理人所有。

重要提示

  本产品部分或全部投资于有价证券市场,产品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产品前,需充分了解本产品的特性,并承担产品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管理人在投资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政策风险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及《协议书》。

产品定义

  1、稳健型资产管理计划:指以我行作为投资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投资人的投资意愿,按照投资人与银行双方约定的投资管理原则,将投资人委托的资金投资于境内债券类和准债券类低风险产品,根据事先约定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以实现所委托资金收益最大化的业务。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由投资人承担,我行除收取认/申购费外,并按事先约定收取投资管理费。
  2、本产品/产品:指按照投资者与光大银行签署的《中国光大银行阳光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书》和本说明书所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本产品投资于国内市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内依法上市的债券类产品和场外准债券类低风险产品(含新股申购产品)。
  3、受托管理资金:指投资者委托并交付光大银行进行管理的初始本金。
  4、受托管理资产:指投资者委托光大银行代其运作和管理资金所形成的各项资产的总和。
  5、银行工作日:指国内法定银行工作日。
  6、交易所工作日:指国内证券市场的法定工作日。

本产品要素
  1. 产品名称:阳光稳健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2. 产品编号:EB1004
  3. 发行人/投资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
  4. 资产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5. 受托管理资产托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6. 募集币种:人民币
  7. 产品单位份额面值:人民币1元整
  8. 产品发行价格:面值发行,人民币1元整
  9. 募集期: 2008年3月24日-4月13日(含)
  10. 产品存续期:3年
  11. 产品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封闭期后每月开放一次
  12. 产品封闭期:产品成立后的6个自然月内
  13. 受托管理资金金额起点:个人投资者为人民币5万元,并以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数递增;机构投资者为人民币50万元,并以人民币10,000元的整数倍数递增。
  14. 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投资于中、低风险稳定收益产品,适合稳健型投资者进行投资。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本产品内部风险评级为: ★★
本产品不承诺100%保证本金,但投资于中低风险的资产,收益稳健。

产品风险星级

风险程度

适合的投资者

适合投资策略

谨慎型

风险控制

★★

较低

稳健型

稳健发展

★★★

平衡型

均衡成长

★★★★

较高

进取型

积极进取

★★★★★

投机型

风险承受

  1. 募集资金上限:本产品募集资金量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若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则本产品募集期提前结束。
  2. 税收规定:本产品中国光大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
本产品的募集
  1. 募集方式:募集期内中国光大银行将通过所辖各营业网点和同业代销机构,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产品。
  2. 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3. 募集金额上限:人民币30亿元整,募集金额达到上限则产品募集期自动终止。
  4. 认购期限:本产品的实际认购期限为自募集期开始日起到产品公告成立日止的时间段,发行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
  5. 认购费率:本产品认购费率为零。
  6. 认购份额的计算:本产品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期内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按银行活期利率为投资者计息。认购期利息在产品公告成立后归入产品财产,并自动转为产品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前端认购时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产品份额面值
    产品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7. 认购的限额: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已经由系统处理并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个人投资者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1万元。
  8. 认购确认: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我行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产品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其认购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我行须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本产品的成立:

  本产品认购期结束后下一个银行工作日(2008年4月15日)成立。如果认购期结束后,本产品所募集的产品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产品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则本产品成立条件满足;如果认购期满,未达到产品成立条件,或认购期内发生使产品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产品募集失败。本产品无法成立时,光大银行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认购期结束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产品认购人。
  产品认购期结束后,中国光大银行将通过其网站(www.cebbank.com)公布本产品成立与否。

本产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的操作 (1)自本产品成立满180天之后的每个自然月的15日为产品开放日(如遇非交易所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所工作日)。投资者可以在产品的开放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办理产品的申购及赎回,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15:00。
    (2)投资人可以在产品成立满6个月之后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办理申购预约以及赎回预约,投资者预约确定的申购及赎回日期必须为产品开放日,当期申购或赎回预约的截止时间为每个开放日前1个银行工作日北京时间15:00。中国光大银行将根据投资者的预约情况,在开放日当日统一为已进行预约的客户进行申购或赎回的操作。
    (3)投资者在开放日当日办理申购的,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全额款项后,申购申请即为有效;投资者采用定期定额预约申购时,若申购资金在约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4)投资者赎回资金将在产品开放日后7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开放日后至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之前为清算期,清算期不计息。
  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产品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产品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北京时间15:00后不得撤销;
    (4)光大银行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中国光大银行将在每个产品开放日后2个交易所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申购赎回预约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每个产品开放日后第3个交易所工作日起到销售网点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个人投资者的单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若投资者为首次投资则首次申购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单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若机构投资者为首次投资则首次申购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2)产品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个人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万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的机构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1万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中国光大银行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银行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公告。

  5. 申购费率

    产品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产品资产,用于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产品申购费率为0.4%,同一开放日累计申购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率为0.2%。

  6.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产品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产品时缴纳申购费,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净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产品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7.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产品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产品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8. 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各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产品开放日后第3个银行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开放日产品份额净值=开放日产品资产净值/开放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

  9. 产品赎回费用

    产品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本产品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0.5%,赎回费全部归入产品资产。投资者连续持有本产品期限超过365天(含),免赎回费。

  10.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除下列情形外,投资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投资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 产品资产规模过大,投资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d) 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除下列情形外,投资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a) 因不可抗力导致投资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投资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 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1.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b)部分延期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产品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投资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本产品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预约,如投资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交易所工作日,并进行公告。

产品的收益分配

  1、产品收益包括:
  1)买卖证券差价;
  2)产品投资债券类及准债券类产品产生的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2、 产品净收益
  产品净收益为产品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1)本产品采用不定期收益分配原则,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产品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产品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产品收益分配后产品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产品,如投资者未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方式。

产品相关费用

  1、与产品运作有关的费用
  (1)产品管理费
  产品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产品管理费按前一日管理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算,由投资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若当日产品累计净值低于初始发行份额面值1元,则当日计提产品管理费率为零。
  (2)产品信托费
  产品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产品信托费按前一日管理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算,由受托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3)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管理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产品投资资产净值。
  2、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详见“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2)赎回费:详见“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目标

  以投资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式管理,在追求理财投资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得较高的绝对收益。

投资范围

  本产品为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方向为国内市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内依法上市的债券类产品,以及准债券类低风险产品。
  本产品投资的债券类产品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信用级别在AA级以上产品(短期融资券A-1)。
  本产品投资的准债券类产品主要包括: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指我行或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发行的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理财产品;
  资产证券化产品:指银行信贷资产或银行票据资产剥离等非市场化投资产品;
  股权类产品:本产品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配售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准债券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经我行有关部门审议批准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本产品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来预测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并对各投资品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利率敏感性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此外,通过对首次发行和增发公司内在价值和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的细致分析,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在不同时期,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理财投资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进行定价。理财投资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理财投资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辅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新股申购策略:理财投资结合发行市场资金状况和新股上市首日表现,预测股票上市后的市场价格,分析和比较申购收益率,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将在上市首日起择机卖出,以控制基金净值的波动。若上市初价格低于合理估值,则等待至价格上升至合理价位时卖出。股权持有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可交易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

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债券类资产0%-100%;准债券类资产0%-80%;新股申购0%-70%;投资组合保持不低于理财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限制

  理财投资持有同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规模的20%;
  理财投资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5%,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理财投资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申报金额不得超过投资组合的总资产,申报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理财投资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产品的提前终止与清算

  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本产品正常运作时,或本产品总份额连续90个交易所工作日低于5000万份,或计划资产净值连续90个交易所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产品终止后光大银行将按照清算后的产品资产净值按持有份额比例对投资者进行分配,分配后的资金将于产品公告终止后15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资产总值计算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管理资产的价值,依据资产经估值后确定的净值而计算出的管理资产单位净值,是计算投资者收益的基础。
(二)估值时点
  本产品存续期间,每旬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产品开放日和产品终止日为估值日。
  估值时间:估值日的次个工作日。实行T+1估值制度
(三)估值对象
  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拥有的整个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债券按照购买成本进行估值。
  (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照本金和实收利息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照购买成本进行估值。未上市的由于购买债券获得的权证按零估值,上市后按照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4、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估值
  按该理财产品的管理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次该理财产品的净值估值。
  5、资产证券化产品
  银行信贷资产剥离或银行买入银行承兑汇票资产剥离等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本金和实收利息或红利估值。
  6、贷款的估值方法
  按照贷款本金和实收利息估值。
  7、其他资产以能体现其公允价值的方式计算。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计算。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0、估值日的信托财产总值,为估值日本信托所投资的全部证券价值与银行存款及存款利息的总和。
  11、估值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估值日信托财产总值-估值日的当期信托费用。

产品的信息披露

  本产品成立满3个月后,每旬的第二个银行工作日,光大银行将在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公布上一旬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的产品净值;产品开放日净值在开放日之后第三个银行工作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公布;每个自然季度末,光大银行将于次月初15个银行工作日内在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公布上季度末持仓情况及投资管理报告。

本产品受托人介绍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87年9月30日在北京成立。1994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外贸信托加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与原中化财务公司合并。2002年9月,外贸信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重新登记,并获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成为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32亿元人民币(含3500万美元)。目前公司股东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持股比例90%)和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几年来,外贸信托有效运用信托、信贷、租赁、投资等金融工具,稳健推进医疗、房地产、证券投资等传统业务,积极开拓通信、能源行业等崭新业务领域。

风险揭示

  中国光大银行阳光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指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投资组合内的资产价格变化,从而导致本投资计划资产收益减少,甚至本金损失,出现本产品净值跌破面值的风险。
  本产品管理团队将密切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和资金市场状况,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比重,严格控制市场风险。同时,限制管理财产的投资范围,严格按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投资运作。
  2.流动性风险:指投资组合的有价证券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的风险。
本产品存续期内,投资管理团队将严格按照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进行操作,尽量减少流动性风险。
  3.管理风险:在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管理各方对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对于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金收益水平和本金安全。
  为防范管理风险,本产品管理团队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以现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为基础,为受托资产管理投资计划制定严谨的管理制度,作为本产品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依据。
  4、政策风险: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可能会影响本产品实现预期收益及本金。
本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将密切关注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在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产品产生重大影响时,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5、其它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证券交易所系统性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投资计划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投资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投资计划的资产本金和收益安全。

  委托人与投资管理人已就上述投资管理计划达成一致,已阅读并领取本产品说明书(共9页)。本产品投资于中、低风险稳定收益产品,适合稳健型以上的投资者进行购买,本人已清楚知晓第1-2页的风险评级和第8-9页的风险揭示,自愿购买。

委托人:             投资管理人:

签字:                签字/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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