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一、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编号为EB1301的《光大银行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光大银行负责解释。
二、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本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等。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风险提示”部分。
三、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光大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四、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无投资经验及有投资经验投资者的相关要求,本产品适合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
五、光大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六、光大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或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作的需要,对本说明书中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将于调整生效前5个银行工作日通过光大银行门户网站(http://www.cebbank.com)予以公布。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在相关调整生效前可通过光大银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提前赎回本产品;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提前赎回本产品,则光大银行默认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七、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八、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九、投资者与光大银行签署理财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后,光大银行在划款时,不再通过任何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直接划款。
第一部分 -- 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 |
风险提示:本产品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指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投资组合内的资产价格变化,从而导致本产品的资产收益减少,甚至本金损失,出现本产品净值跌破面值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本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将密切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和资金市场状况,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比重,严格按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投资运作,严格控制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本产品涉及所投资债券、准债券等金融资产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若因本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的信用状况恶化,导致资产出现减值甚至大幅本金损失,致使可赎回日投资实际获得的分配资金不足该产品按照对应期限和对应年收益率计算所应获得的本金和收益金额,光大银行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延迟收回乃至损失的风险。
发生信用风险事件后,光大银行有权决定暂停本产品申购和赎回,同时对于申请赎回本产品的投资者,光大银行将在按照本产品投资的实际回收资金偿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后,按照“追索条款”的规定对未偿还资金进行追索。
风险防范措施:本理财产品管理团队将严格按照本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操作,同时密切关注相关债务人信用状况,并根据债务人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尽量减小信用风险。
3. 利率风险:在本产品投资期内,本产品收益随市场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风险防范措施:建议投资者在对自身收益目标、财务结构和市场利率走势进行慎重评估后谨慎购买。
4.流动性风险:指投资组合的有价证券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本产品存续期内,投资管理团队将严格按照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进行操作,尽量减少流动性风险。
5. 管理风险:在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管理各方对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对于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金收益水平和本金安全。
风险防范措施:本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以现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为基础,作为本产品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依据。
6. 政策风险: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可能会影响本产品实现预期收益及本金。
风险防范措施:本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将密切关注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在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产品产生重大影响时,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7.信息传递风险:光大银行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示本产品的各类信息和重大事件,投资者需及时查询了解。若因通讯故障、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或正确了解本产品的有关情况。
8. 其它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证券交易所系统性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投资产品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投资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投资产品的资产本金和收益安全。
第二部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
内部风险评级:★★(二星)适合稳健型投资者投资,适合投资策略为稳健发展。同时,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无投资经验及有投资经验投资者的相关要求,本产品适合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
产品风险星级 | 风险程度 | 适合的投资者 | 适合投资策略 |
★ | 低 | 谨慎型 | 风险控制 |
★★ | 较低 | 稳健型 | 稳健发展 |
★★★ | 中 | 平衡型 | 均衡成长 |
★★★★ | 较高 | 进取型 | 积极进取 |
★★★★★ | 高 | 激进型 | 风险承受 |
第三部分—名词释义 |
1. 资产管理产品:指光大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按照投资者与光大银行共同约定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投资管理原则,将投资者委托的资金在境内外金融市场进行各类型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操作,以实现所委托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业务。
2. 本产品/产品:指光大颐享阳光A养老理财产品
3. 受托管理资金:指投资者委托并交付光大银行进行管理的初始本金。
4. 受托管理资产:指投资者委托光大银行代其运作和管理受托管理资金所形成的各项资产的总和。
5. 银行工作日:指国内法定银行工作日。
6. 交易所交易日:指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定交易日。
7. 开放日:指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的交易所交易日。
8. 开放申购日:指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的交易所交易日。
9. 交易确认日:指银行确认购买或赎回等与本产品相关的交易行为成功或失败的日期。
10. 产品注册登记:指产品注册登记人在TA系统(注册登记系统)中确认投资者交易,并注册产品份额的行为。
11. 预约申购期:指允许投资者在每个开放申购日工作时间之前预约在产品申购日购买产品份额的一段时间。
12. 预约赎回期:指允许投资者在每个可赎回日工作时间之前预约在产品赎回日赎回产品份额的一段时间。
13. 定期定额赎回:指投资者同银行签署协议,委托银行以约定时间、约定份额、约定产品,办理约定期数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的行为。
14. 定期定额申购:指个人投资者同银行签署协议,委托银行以约定时间、约定金额、约定产品、约定的终止方式,办理申购业务的行为。
第四部分--理财产品基本条款 |
1. 产品名称:光大颐享阳光A养老理财产品
2. 产品编号: EB1301
3. 发行人/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4. 受托管理资产托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5. 产品注册登记人:中国光大银行
6. 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开放式理财产品
7. 产品单位份额面值:人民币1元整
8. 募集币种:人民币
9. 产品存续期:本产品存续期为15年,到期可展期。
10. 受托管理资金金额起点:个人投资者为人民币10万元,并以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数递增;机构投资者为人民币50万元,并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数递增。
11. 募集期: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7月2日。在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所工作日9:30至15:00银行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产品发行人有权根据产品募集情况缩短或延长产品募集期,本产品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
12. 募集资金上限:颐享阳光A和颐享阳光B合计募集资金量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若募集资金达到20亿元人民币,则本产品募集期提前结束。
13. 封闭期:本产品首次募集设立后,将设置6个月的封闭期。产品成立满1个月的封闭期内每月15日(遇非交易所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所工作日),投资人可以申购本产品,但不得赎回本产品。
14. 开放日:自本产品成立满6个月之后的每个月的15日为产品开放日(如遇非交易所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所工作日)。投资者可以在产品的开放日通过光大银行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办理产品的申购或赎回。
15. 分红方式:产品A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投资者不可变更分红方式。
16. 最低持有份额限制:个人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低份额为1万份,如果持有份额低于1万份,管理人将会强制赎回全部份额。机构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低份额为10万份,如果持有份额低于10万份,管理人将会强制赎回全部份额。
17. 预约购买期:每个开放申购日前30个自然日至开放申购日当日9:30之前为预约购买期。
18. 预约赎回期:每个可赎回日前400个自然日至可赎回日当日9:30之前为预约赎回期。
19. 税收规定:本产品光大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
第五部分—交易规则 |
一、 本产品的募集
1. 募集方式:募集期内光大银行将在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产品。
2. 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3. 募集期限:本产品的实际募集期限为自募集期开始日起到产品公告成立日止的时间段,发行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产品募集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4. 募集金额上限:颐享阳光A和颐享阳光B合计募集人民币20亿元整,募集金额达到上限则产品募集期自动终止。
5. 认购费率:本产品认购费率为0%。
6.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采用金额认购方法,产品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时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产品单位份额面值(1元)
产品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7. 认购的限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已经由系统处理并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个人投资者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1万元;认购期间单一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则认购费用按合并金额的费率分笔计算。
8. 募集期间资金处理方式:本产品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产品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9.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募集资金利率按活期计算,利息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产品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产品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本产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产品可开通申购、赎回、预约申购、预约赎回、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等交易,其中预约申购、预约赎回、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的具体开放时间和开放方式以产品公告为准。
1. 申购与赎回的操作
(1) 自本产品成立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每个月的15日为产品开放申购日(如遇非交易所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所工作日)。投资者可以在产品的开放申购日通过光大银行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办理产品的申购,但不能办理产品的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开放申购日当日北京时间9:30至15:00。
(2) 自本产品成立满6个月之后的每个月的15日为产品开放日(如遇非交易所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所工作日)。投资者可以在产品的开放日通过光大银行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办理产品的申购或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开放申购日当日北京时间9:30至15:00。
(3) 投资者可以在产品成立满6个月之后通过光大银行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办理预约申购以及预约赎回。投资者可在产品预约期内预约申购或预约赎回,即委托光大银行在约定的产品开放日,按约定的金额(或份额)申购或赎回本产品。预约截止时间是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9:30,9:30之后可正常发起申购赎回,在预约发起日闭市之前可进行预约交易撤销。投资者办理预约申购业务及预约申购发起时,必须保证投资者指定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光大银行将根据投资者的预约情况,在产品开放日当日9:30自动发起申购或赎回的操作,已预约的投资者无需在开放日(开放申购日)当日再次到各营业网点办理。
(4) 投资者在开放日(开放申购日)当日办理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全额款项后,申购申请即转为正常受理;投资者采用预约申购时,若申购资金在开放日当日9:30之前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不扣划资金,双方签订的本次申购协议自动终止。
(5) 投资者赎回资金将在产品开放日后6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开放日后至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之前为清算期,清算期不计息。
(6) 定期定额赎回的规则以产品定赎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产品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 客户赎回份额时适用未知份额法,即以交易确认日(T+2个工作日)客户所持有的份额数为准;由于投资存在收益或者亏损的可能性,因此交易确认日的份额数将较客户发起赎回之日发生变动,敬请投资者关注。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预约购买、预约赎回交易可在预约交易发起日15:00前撤销;
(5) 产品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本产品发行人将在每个产品开放日后2个交易所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每个产品开放日后第3个交易所工作日起到光大银行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个人投资者申购(预约申购)金额以1000元整数倍递增,申购时若为首次投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追加投资不得少于1000元;机构投资者申购(预约申购)金额以1万元整数倍递增,申购时若为首次投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追加投资不得少于1万元;。
(2) 产品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个人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1万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万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的机构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10万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若赎回后投资者剩余份额不足1万份,光大银行将强制赎回投资者全部份额。
(3) 产品发行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银行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公告。
5. 申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产品单位份额面值(1元)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6.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产品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产品单位份额面值(1元)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7. 产品申购与赎回费用
本产品申购费率为0%。
产品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全部为发行人佣金收入。本产品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并采取先进先出法计算:
持有期 | 赎回费率 |
小于360天 | 0.50% |
360天(含)或以上 | 0.00% |
8.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 除下列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 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d. 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e. 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 除下列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a. 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 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d. 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它情形。
9.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含产品之间转换过程中本产品的有效转出份额)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含产品之间转换过程中本产品的有效转入份额)后的差额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a. 接受全额赎回: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b. 部分延期赎回:当产品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产品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产品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交易所工作日,并进行公告。
三、产品的提前终止与清算
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本产品正常运作时,或产品总份额连续90个交易所工作日低于3000万份,或产品资产净值连续90个交易所工作日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产品终止后管理人将按照清算后的产品资产净值按持有份额比例对投资者进行分配,分配后的资金将于产品公告终止后15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第六部分--理财产品属性 |
一、本产品募集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本产品投资范围为境内外市场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类产品、准债券类产品、公募基金、券商集合计划、阳光私募、专户产品、利率衍生品、信用衍生品和QDII类产品等。
本产品以境内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核心,以境内权益类产品、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境外权益类产品等为卫星,采取护本策略,力求努力控制下行风险和组合波动性,通过在不同市场周期对于不同大类资产和投资风格组合产品之间的组合配置,实现产品资产在中长期内的保值增值。
具体如下:境内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类产品、准债券类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产品资产净值的50%—100%;境内公募基金、券商集合计划、阳光私募、专户产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和QDII类组合产品投资比例为产品资产净值的0—30%。
本产品不直接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也不直接投资于新股。本产品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未到期余额不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40%。
1.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拆借、货币市场基金等。本产品可通过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
2.债券类产品:包括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品种、以及中国银监会允许理财产品投资的其他债券市场金融工具。本产品投资境内债券的公开市场债项评级不得低于AA。
3.准债券类产品:指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投资于具有固定收益回报特征的债权。
4.衍生产品:包括利率互换等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违约互换等信用衍生品。本产品投资衍生产品的目的仅限于套期保值目的,其中信用违约互换仅可作为信用保护买入方。
5.QDII类组合产品:包括国内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QDII类公募基金或专户产品,海外著名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专户产品等。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通胀挂钩债券、公司债券、股票、黄金ETF、石油ETF等。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光大银行门户网站(www.cebbank.com)进行公告。若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产品在存续期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规定区间,本产品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在以投资者获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到规定区间。
二、收益分配:
1.收益率测算依据:
本产品收益=产品投资收益-(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
2.收益计算及分配:
颐享阳光A (红利再投资): 光大银行每日根据估值得到的产品收益率为投资者计算收益,每月1日(遇非交易所交易日顺延下一个交易日)将当月累计收益按照红利再投资的方式集中转为投资者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产品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者在产品开放日赎回全部份额时,赎回确认金额中还将包含分红日至赎回日期间的投资收益。
3. 投资者在任意期限内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亏损通过份额增加或减少体现
由于本产品单位份额面值始终为1,当客户累计投资收益为正时,将每月对投资收益按红利再投的方式给客户分配,或是客户赎回全部份额时给客户支付;当客户累计投资收益为负(投资损失)时,将在客户赎回全部份额时在赎回金额中扣除。
4.产品收益及风险:
理财资金所投资品种,可能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本产品销售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本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所提示的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赎回时理财投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投资者预期收益,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时理财银行将按照产品的实际收益支付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对于因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理财银行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在不发生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本产品销售文件所提示的风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按照本产品约定的收益计算方法取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三、相关费用
1.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产品认购费率和申购费率均为0%。
(2)赎回费
本产品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全部计入产品资产。本产品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并采取先进先出法计算:
持有期(M) | 赎回费率 |
360天>M | 0.5% |
360天(含) | 0 |
2.管理费:本产品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算,由光大银行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50%÷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3.托管费:本产品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5%÷365;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资产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4.业绩报酬:本产品扣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和后月度年化收益率如高于前一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1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2%”,则提取超出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按月计提,按年支付。在年度结转前,业绩报酬将作为产品资产的准备金。产品上月开放日的确认日(含)至本月开放日的确认日(不含)为一个月度投资周期,业绩报酬在每个月度投资周期的最后一日计算并计提。本月赎回的份额参与本月业绩报酬计提,本月申购的份额参与次月业绩报酬计提。业绩报酬=【月度年化收益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1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2%)】÷12×20%×产品资产净值
5.业绩报酬回补机制: 若本产品扣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和后的季度年化收益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1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2%”,则触发业绩报酬回补机制。光大银行须以本年度累计提取的业绩报酬对于季度年化收益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1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2%”的差额进行回补,回补上限以产品本会计年度累计提取的业绩报酬为限。本产品所称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回补时间为触发回补机制次季度第一个月开放日的确认日,即1月、4月、7月、10月的开放日确认日。
四、巨额赎回
本产品巨额赎回比例为10%。
五、税收规定:
本理财产品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质押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规定:
本产品可开立理财产品时点持有证明,不可办理质押贷款。
七、产品估值:
1. 固定收益类资产估值:本产品所投资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类产品、准债券类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各项资产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商定利率或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估值:本产品所投资的公募基金、券商集合计划、阳光私募、专户产品、利率衍生品、信用衍生品和QDII类产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以估值日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或市值进行估值,估值日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
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进行估值。没有相关规定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估值。
5. 如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估值方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产品受益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八、追索条款: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则银行将首先按照本产品投资的实际回收资金偿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差额部分向相关责任人索赔,银行将在收到索赔获得的本金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向相关投资者进行支付。
九、其他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本产品协议书和说明书所约定的投资范围、比例和原则进行投资操作,尽力通过完善的内控措施保证本产品项下的受托管理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因自身经营目的对受托管理资产进行出售和抵、质押等处置行为。
第七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
1、信息披露内容:
(1)产品收益率;
(2)产品持仓情况;
(3)产品的各项费用情况;
(4)其他影响本产品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等。
2、信息披露频率
(1)本产品成立后,银行将在每月开放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光大银行门户网站(www.cebbank.com)公告上月的年化收益率;
(2)若遇市场利率调整或市场巨幅波动,银行将及时公布调整后的产品收益率;
(3)每个自然季度末,银行将于次月初15个银行工作日内在中国光大银行门户网站(www.cebbank.com)公布上季度末的组合持仓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类别和所占比例以及需公布的其他内容;
(4)本产品成立后,如遇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将于调整生效前5个银行工作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门户网站(http://www.cebbank.com)予以公布;
(5)如遇发生影响本产品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银行将及时予以公布。
3、信息披露方式:
阳光理财产品的信息可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营业网点及门户网站(http://www.cebbank.com)“阳光理财”进行查询。根据本产品运作特点,中国光大银行将不向投资者另行寄送帐单。若由于投资者原因无法登陆中国光大银行网站或中国光大银行无法以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有效通知,所造成的后果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请投资者审慎决定。
本产品投资者已阅读并领取“中国光大银行阳光理财管理计划——光大颐享阳光A养老理财产品说明书”,充分了解本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投资者同意对于中国光大银行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将及时浏览和阅读,并视为投资者已获取该信息。中国光大银行或将通过产品协议书中的联系方式告知投资者产品重要事项。若联系方式变更,本产品投资者将主动告知银行。如投资者未将联系方式变更及时告知中国光大银行,则中国光大银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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