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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税收规定”条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4日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资管产品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光大银行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增值税政策,并据此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对我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税收规定”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具体条款如下:

  根据中国增值税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件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应缴纳增值税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从理财产品中获取的收益被政府机关认定为“保本收益”、投资者转让未到期理财产品等,并由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特此公告。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光大银行的支持!敬请继续关注阳光理财产品。

  中国光大银行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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