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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安置房买卖风险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规避安置房买卖风险

 

文/赵丽霞

 

正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及郊区县、村庄都面临拆迁的问题。如北京市今年动迁的村庄将超过300个,50个市级重点村去年已全部完成规划,并将在今年12月完成拆迁,可实现23.2万人搬迁上楼。

 

随着回迁安置房竣工验收,一批回迁房逐步上市交易,一系列问题随之产生。一方面回迁房有着新建商品房无可比拟的地理和价格优势,另一方面因为回迁房出卖人暂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使得买受人在购买该类房产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案例版式

 

2006年1月,张林因房屋动迁,与拆迁办签订了动迁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林搬家的时间、补偿款的给付、回迁安置地点与时间等事项。协议签订后张林又不想要回迁安置,欲将房屋售出。经张林朋友介绍,张林认识了需要购房的侯丽、辛宗夫妇。三人很快达成了一致协议,侯丽、辛宗夫妇与张林签署《房屋转购协议》,约定张林将回购房的指标转让给侯丽、辛宗夫妇,回购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产,面积为97.02平米,房款总额为386787元,转让费2万元于签订协议时交付张林。同日,张林在侯丽、辛宗夫妇的陪同下,一起前往丰台区某开发公司签署了《拆迁回购方协议》。侯丽、辛宗夫妇将全额购房款交给了开发商,其后领取了房屋钥匙等所有费用都为侯丽、辛宗夫妇交纳,并在房屋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

 

2007年侯丽、辛宗夫妇得知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要求张林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时,遭到张林的拒绝。张林称,办理过户也可以,但是要求侯丽,辛宗夫妇再给张林100万元的补偿款才可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侯丽、辛宗夫妇一纸诉状将张林告到法院,要求张林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张林答辩称:一、侯丽、辛宗夫妇不具有购买诉争房产的资格,诉争房产属于农村拆迁安置补偿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只有属于危改项目的拆迁居民才能享有购买资格,此协议无效;二、依据《城市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签署《转让协议》时,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因此应认定此协议无效。

 

侯丽、辛宗夫妇的代理律师驳斥了被告的说法:其一,虽然协议转让的是购房指标,但是购房指标属于可期待物权。侯丽、辛宗夫妇全程陪同张林,购房的整个过程都是由原告办理,购房款并由侯丽、辛宗夫妇交纳给开放商,并且协议中对房款的支付、办理房屋办理过户等事宜均有约定,实际上是《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京政办发(2000)20号《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允许农民将自主房的购买权部分或者全部有偿转让。由此规定可以得知,回迁安置房屋并不限制房屋的购买权的转让。双方签订的《房屋转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也没有禁止购房指标转让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自由。且《拆迁回购协议》中没有禁止转让购房指标的条款,因此《房屋转够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明确告知此类房产参照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但是过户时间却并不受时间的限制,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是才无效的。被告提出的《城市管理法》此条规定是规范房屋交易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规定,故被告并不能以此主张无效的依据。被告因巨大利益的驱动恶意违约,严重违反了城市信用原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原告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存不确定因素

 

回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拆迁人或开发商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安置的政策标准以及事先签订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本文所指的回迁房,专指建立在国有出让土地上,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安置的,现在尚未取得但将来一定能够取得个人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本案中,购房资格是否具有人身性,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因为有人身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而导致协议无效成为本案争论焦点。

 

而根据京政办发(2000)20号《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知,允许农民将自住房的购买权部分或者全部有偿转让,即可以转让回迁安置房。只要是出卖人有《拆迁协议》和《回迁证》,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安置的房屋进行处分。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回迁房在取得房产证后与商品房的交易相同,并不需要交纳土出让金。只要该房屋取得国家正式的房产证,其性质与商品房相同,可以进行正常的上市交易。而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过户之后,取得新的房产证,则说明此房的产权已经转移给买方,过户后为产权人全私产房屋。以后再次交易时也没有特别的限制,同一般有证二手房交易相同。

 

回迁安置房虽然参照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但是时间上却并不受时间上的限制, 可以上市交易(经适房够买满5年才可上市交易)。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回迁安置房的买卖是存在风险的。

 

本案中,张琳与侯丽、辛宗夫妇签署的《房屋转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买卖细节要注意

 

回迁安置房一般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办理产权证,交易都是采用预约销售的方式。产权证没有办理下来之前,房子的所有权并未产生转移,卖房者只受到房屋买卖合同的约束,一旦出现卖房者无法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主的情况,买主购买安置房的意愿就会落空。因此,购买安置房一般需要考察卖房者的家庭成员情况、卖房者本人的经济情况,否则,容易起纠纷。

 

小心一房数卖

 

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因此,出卖人不得将房屋另行转让给他人,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十分重要。

 

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时间

 

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出卖人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的时间,实践中虽然不能保证何时取得房产证,但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要确定具体的交房时间,若在签订合同时就是现房,则可以约定缴纳首付之日即为交房时间。

 

要求卖方配偶签名

 

实践中,回迁房一般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分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可能产生两类法律后果:一是若房价上涨,而配偶借口不同意出卖房屋,则有可能产生诉讼纠纷;二是若在过户之前,卖方夫妻离婚,则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上两种情况,只要卖方配偶签名,并辅之以必要的条款,则基本上能够预防。

 

如购房者执意购买未取得房产证回迁房(商品房),因相关操作较为复杂,建议尽可能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众理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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