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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金日添利1号理财产品说明书调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1日

  尊敬的投资者:

  本公司拟于2021年4月30日对“阳光金日添利1号”(EB1068)理财产品说明书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前,本产品说明书中关于投资范围的表述为:

  本产品投资范围为境内市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CD)、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

  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含交易所非公开公司债券)、交易所专项债券、非公开定向 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抵押支持证券、次级债券、二级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收(受)益权凭证、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PRN)等经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定并允许投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中,对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将不进行转股,只获得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持有收益和买卖价差收益。

  3.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指以上述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类资产为投资范围的公募资产管 理产品,且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调整后,上述表述将修改为:

  本产品投资范围为投资于境内外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衍生品类金融工具。其中,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衍生品类投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品种包括:利率互换、国债期货、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金融衍生品。

  本产品可以投资于以上述资产为投资对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其中,境外金融工具仅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

  本产品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二、调整前本产品说明书中关于投资比例的表述为: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80%-10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投资比例为0%-2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本产品管理人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5%。

  调整后,上述表述将修改为: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80%-100%,衍生金融工具(以合约价值计)投资比例为0%-2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本产品管理人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5%。

  三、调整前,本产品说明书中关于资管计划等的估值的表述为:

  以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管理人提供的最新报价估值。报价包括资产的单位净值、每万份收益以及其他形式的投资收益。

  调整后,上述表述将修改为:

  本产品投资资管产品,以能获取资管产品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如无法获取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有确定的预期收益,则根据预期收益每天计提利息;无确定的预期收益,则不计提利息;实际利息以到期金额为准。

  四、在本产品说明书中(三)估值方法中增加以下表述:

  4.本产品所投资的衍生品类资产估值

  期货、互换、期权等衍生品,场内交易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如果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不接受上述调整,请您及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赎回本产品;如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将视为投资人对本次调整认可,具体调整请详见附件理财产品合同。光大理财作为本产品的管理人,将始终恪尽职守、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己任。

  特此公告。    

      光大理财阳光金日添利1号理财产品合同.pdf

  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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