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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组织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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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行为,避免恶性竞争,保障企业年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从维持行业竞争秩序出发,协调各管理机构适时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明确了各管理机构基本服务范畴和对应基本服务的最低收费标准,其主要条款如下:

 

  各项费用的规定。其中受托费率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千分之一; 账户管理费每户每月不低于人民币一元;托管费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千分之零点七;投资管理费根据投资组合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含权益类投资产品型的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千分之六,不含权益类投资产品型的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千分之三。

 

  适用范围。《自律公约》中费率适用于企业年金单一计划,集合计划另行约定。

 

  已运作计划的费率。现在正在执行的合同,在有效期内,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保持不变。新签合同、合同到期后重新续签约的,基本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按照自律公约约定执行。

 

  优惠条件。单个企业年金计划资产在50亿元以上的,三项管理费可在最低标准基础上打8折;单个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户数在30万以上的,账户管理费可在最低标准基础上打8折 。

 

  生效日期。《自律公约》自2011年2月18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