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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颁布11号令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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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其政策要点如下:

 

1、治理结构方面,对管理机构的部分职责进行修改,确定了各角色的唯一性和兼任。首先,明确提出“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其中托管人为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受托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年金计划企业采取理事会受托模式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其次,各管理机构的总体职责保持不变,部分细节略有调整,如受托人在投资方面的职责从“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变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及投资指引”;取消了受托人“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受益人查询”职责 ;减少了投资管理人报告事项 ;明确了管理机构更换须在45日完成新机构继任及新旧交接。最后,扩充了理事会受托的相关内容,由原来的1条条款扩展为6条,使理事会的各项行为有法可依。

 

2、具体运营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账户管理的核算方式上只保留份额法,取消了金额法,提出了在原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保留账户统一管理的方式,允许保留账户和退休人员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受益人个人账户中扣除。在托管运营中,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3、投资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投资范围限于境内投资,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接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投资比例作了较大的调整,有三大要点:首先,提高了企业年金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上限,由原来不高于50%改为不高于95%;其次,降低了流动性投资比例下限,由原来不低于20%改为不低于5%;第三,虽然对现行的权益类投资比例的上限(30%)未作调整,但取消了直接股票投资20%的比例上限。

 

4、产品方面,首次提及集合计划及相关规定。《11号令》中首次提及集合计划的概念,即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承认了集合计划的合法性。同时规定了每个集合计划须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各一名,投资管理人至少三名 。另外,明确提出委托人参加集合计划满3年后,方可根据受托管理合同规定选择退出集合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