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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函》

劳社监司函[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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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3号)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监督工作,经商养老保险司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宣传企业年金政策和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规则,指导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企业年金工作加快发展。

 

  二、掌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

 

 

  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取得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分支机构要建立工作档案,主要掌握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资格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信息,以及分支机构获得经营企业年金业务的授权证明等,加强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联系,为开展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三、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办法

 

  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指导企业和职工选择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受理受托人报送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包括受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账户管理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的备案,认真检查合同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违法、违规条款;对拟由理事会担任企业年金受托人的,主要检查企业年金集体协商选择受托形式的决议材料,是否提供了理事会章程、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登记号编制方法见附件),并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12-19项。为便于管理,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同时应注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名称。

 

  四、建立企业年金工作协调机制

 

  要加强企业年金工作的协调配合,重大问题研究,相关工作统一部署,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基金监督机构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时,要征求同级相关机构的意见,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要抄送同级相关机构。

 

  五、健全企业年金统计制度

 

 

  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在每季度结束后,及时汇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报送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每个年度结束后的25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情况汇总表。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统计工作,仍按照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5)234号文件的批复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219号)规定,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于每个年度结束后的25个工作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六、坚持依法行政

 

  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开展业务设定限制,“实行二次准入”或自行指定管理机构等做法。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设清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环境。任何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以报备登记、组织招标、宣传推介等名义,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收取费用。

 

  八、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监督检查

 

 

  要跟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管理过程中,既要监督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情况,查处不收管理费、进行利益输送、借企业年金名义转投其他保险、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擅自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等违规行为,也要监督和纠正企业的不规范做法,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秩序,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利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