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定义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2011第11号令)的相关定义,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法人受托机构设立集合计划,应当制定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为每个集合计划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各一名,投资管理人至少三名;并分别与其签订委托 管理合同。集合计划受托人应当将制定的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以及该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说明书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作为一种标准化的产品,集合计划为中小型企业客户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同时计划管理费由参加企业共同负担,降低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成本。一般人数1000人以下、首期资金规模1000万以下的中小企业,或超过以上规模客户如自愿参加均可以加入集合计划。
目前,我行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太平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平安养老四家养老保险公司共五家市场主流法人受托机构合作发行了六支企业年金类集合计划产品,包含2+1+3、2+2、3+1等多种集合计划合作模式。
具体如下:
(一)银行系集合计划
工行光大如意养老1号企业年金计划
(二)保险系集合计划
1、太平光大智恒企业年金计划
2、国寿光大永祥1号企业年金计划
3、国寿光大永祥2号企业年金计划
4、泰康光大阳光开泰企业年金计划
5、平安光大阳光人生企业年金计划
各家合作机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业务资格 |
成立时间 |
注册 资本 |
同集团其他业务资格 |
获得年金资格时间 |
工行 |
◆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 |
1984 |
2865亿 |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人) |
◆受托人(第二批) ◆账户管理人(第一批) ◆托管人(第一批) ◆投资管理人(第二批) |
太平养老 |
◆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 |
2004 |
5亿 |
无 |
◆受托人(第一批) ◆投资管理人(第一批) |
国寿养老 |
◆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
2007 |
25亿 |
人寿资产(投资管理人) |
◆受托人(第二批) ◆账户管理人(第二批) ◆投资管理人(第一批) |
泰康养老 |
◆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
2007 |
6亿 |
泰康资产(投资管理人) |
◆受托人(第二批) ◆账户管理人(第二批) ◆投资管理人(第二批) |
平安养老 |
◆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 |
2004 |
5亿 |
无 |
◆受托人(第一批) ◆账户管理人(第二批) ◆投资管理人(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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