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金生健康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保险公司: | 太平人寿 | 保险类型: | 意外险 |
| 附加险: | 缴费方式: | 趸交/期交 | |
| 保险期限: | 保终身 | 起点保费/保额: | 保额100000元起 |
| 投保年龄: | 18-65周岁 | 在售渠道: | 手机银行 |
| 产品特色: | 120种重疾全新定义保障;50种轻症 高额赔早干预;恶性肿瘤额外给周全防护;双重豁免交费无忧保障延续 | 可销售区域: | 全行可售 |
注:本产品通过网上银行专业版进行购买,购买路径为:光大银行网上银行-投资理财--保险产品--保险产品选择。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额外恶性肿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年或3年以上,且经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外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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