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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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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国光大银行(甲方)与存款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各渠道,通过签名、点击勾选或确认“同意《中国光大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即表示乙方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本协议的各项业务规则。在接受本协议前,乙方须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乙方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开户网点或联系光大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5,以便甲方为乙方解释和说明。如果乙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开立的各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均需遵守本协议。凡自愿遵守本协议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个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采用实名制,需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执行,开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须仔细阅读本协议,并通过签名、勾选或点击确认等有效方式确认同意遵守,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开户申请。

  第三条  定义

  乙方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分类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类户、Ⅲ类户时,需绑定本人I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甲方可通过Ⅰ类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

  甲方可通过Ⅱ类户为乙方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可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实体卡。

  甲方可通过Ⅲ类户为乙方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可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非面对面线上开立的Ⅲ类户,通过绑定账户入金后,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乙方在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账户。

  第四条 Ⅱ类户、Ⅲ类户的使用受限额控制。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不高于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不高于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不高于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不高于20万元。

  Ⅲ类户的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不高于5000元,年累计限额不高于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不高于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不高于5万元。

  甲方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可以向Ⅲ类户发放本银行小额消费贷款,乙方可通过Ⅱ、Ⅲ类账户还款。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但Ⅲ类户应遵守余额限制。

  第五条 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他人代理乙方开立的账户,需乙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办理账户启用后方可正常使用,在启用前只支持存款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款、转出、消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账户,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数量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总数量。其中,乙方在甲方仅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乙方在甲方开立的Ⅱ、Ⅲ类户数量分别不得超过五个。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七条  乙方可根据需要通过甲方柜面或电子渠道对已开立的Ⅰ、Ⅱ、Ⅲ类户进行升、降级变更。乙方在办理升降级业务前,请向甲方网点或客服人员咨询了解,升降级可能影响账户原有的部分业务不能办理。乙方提出账户升、降级变更申请并经甲方处理完成后即生效,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账户类型及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乙方身份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开户资料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甲方网点办理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文件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在甲方的上述变更内容方能生效。乙方未在上述时间要求内变更信息,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由此产生的后果和风险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身份基本信息不完整、乙方身份信息异常、乙方提供虚假、不实信息、乙方不配合或因乙方原因甲方无法或无法有效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的,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乙方如有异议可拨打客户热线95595进行反映,甲方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属乙方无违反相关规定的,甲方将恢复业务办理。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90天)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直至乙方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乙方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和借记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结算账户。

  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则及风险控制需要,对乙方账户进行查询,并可对乙方办理消费、取现、转账等业务设定交易限额、交易笔数、交易渠道等交易限制,直至停止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开户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应为乙方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因乙方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造成账户资金损失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停用该账户,待乙方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再恢复使用。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留存监护人或本人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

  第十条  为满足甲方向乙方提供结算账户相关服务的需要,甲方在获得乙方单独同意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查询、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并使用乙方的授权信息,并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需要将上述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至开办业务必须的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包括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卡邮寄业务服务机构。甲方承诺仅为处理个人结算账户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申请人、账户所有人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乙方授权信息包括乙方姓名、性别、面部/指纹/声纹生物特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国籍、职业、民族、学历、账号、已上传照片。

  乙方授权的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制卡邮寄、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异议核查。

  第十一条  在乙方单独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基于中国银联、网联、人行清算机构账户验证、交易需要,用于II、III类电子账户开户验证、实名认证和关联支付验证。甲方对从中国银联等清算机构接收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账号,与本行留存的乙方相应的个人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并输出核验结果,反馈中国银联等清算机构或相应Ⅱ、Ⅲ类账户开户行,同时长期留存该笔核验业务的日志信息以便于开展安全管理和客户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各渠道,通过签名、点击“同意”等适当方式,同意接收甲方推送的营销信息的,甲方可通过电话、短信、5G消息、智能服务、客户端、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和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

  乙方如需修改上述授权,可在柜台进行取消或后续通过甲方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和退订。

  无论乙方是否同意上述授权,甲方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乙方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反电信网络诈骗和反逃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存在欺诈、洗钱、恐怖融资、电信网络诈骗、逃税及其他任何违法行为,不存在违反联合国、中国等有关国际组织或者国家(或地区)(以甲方规定为准)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及出口管制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议等规定的行为,并承诺在甲方要求时,积极配合甲方根据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反电信网络诈骗和反逃税等相关规定所做的各项适当行动及调查。乙方充分知晓并同意,因违反前述规定其可能受到甲方采取下述适当措施,以及充分了解因该等措施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声誉损失等风险。乙方承诺自行负责因其受到该等措施或风险而产生的纠纷、诉讼、仲裁等事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其他责任,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因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受到第三方调查、处罚、索赔等,乙方将对甲方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如甲方发现乙方的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与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制裁、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相关,或涉嫌或涉及违反联合国、中国等有关国际组织或者国家(或地区)(以甲方规定为准)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及出口管制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议等规定时,甲方有权以其自身的名义和其完全的裁量权,采取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降低每日对外转账限额、限制每日对外转账次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拒绝提供金融服务、退回/冻结款项、暂停/终止业务关系等交易限制措施)。甲方不就甲方因前述行为而采取的任何措施而造成或承担的损失(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失)或迟延履行,向乙方负责。如乙方对交易限制措施有异议可拨打客户热线95595进行反映,甲方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属乙方无违反相关规定的,甲方将予以解除相关交易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被收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涉及债务纠纷时,需承担连带清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收支涉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资金,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对于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甲方将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不再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甲方将加大审核力度。

  第十六条  乙方账户自上次交易日起满两年无资金收付交易,账户余额为零,利息积数为零,没有其他存款明细和关联其他账户的,甲方有权对该账户直接做转睡眠户处理,转为睡眠户管理后,睡眠户不收不付。乙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重新进行实名制认证后,可恢复该户使用(限转睡眠户后一年内)或办理销户。

  第十七条  乙方账户自上次交易日起满三年无资金收付交易,账户余额为零,利息积数为零,没有其他存款明细和关联其他账户,且符合相关销户条件的,甲方有权对该账户直接做销户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账户自上次交易日起满三年未主动发生资金收付交易(结息除外),账户余额为10元(含)以下、且不为零,没有关联其他账户的,不与基金系统、第三方存管系统、零售贷款、外汇买卖等系统相关联,账户状态正常的,甲方有权将该账户列为小额不动户管理,并按原账户计息规则计息。小额不动户不收不付。乙方到甲方柜台重新进行实名制认证后,可恢复该账户业务或办理销户。

  第十九条  乙方账户自开户之日起180天内无交易的,甲方有权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乙方到甲方柜台重新进行实名制认证后,可恢复该账户业务。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协议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乙方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一条 甲方联系乙方核对账务的,乙方须配合甲方核对账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有权立即停止该个人结算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尚未清偿其在甲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其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四条  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在甲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如有),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因地震、火灾、水灾、台风、战争等不可抗力等因素或非甲方原因导致的甲方无法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相关业务或功能服务存续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或监管规定发生调整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相关业务或功能服务,甲方有权终止相关业务。甲方会通过官网发布公告(公告生效期过后生效)、向乙方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向乙方预留邮箱地址发送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终止相关业务的后续处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  乙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且就本协议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甲方责任等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相关内容,甲方已通过在协议中设置加粗字体的方式进行相关提示,乙方已完全知悉。

  第二十八条  甲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客户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以及按相关法规规定取得乙方授权(14岁以下未成年人须取得监护人授权)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客户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十条  因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其结算账户使用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如乙方在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产生相关问题,可向甲方客户服务中心或当地网点咨询。乙方投诉受理途径:投诉电话:95595。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2022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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